台中市政府與台開公司有關精密一期給付代辦費訴訟案,台中高分院審理終結,並於10月15日判決台中市政府勝訴,高院認定台開公司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台開公司除應給付市府5460萬6403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宣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台開公司負擔。
台中市經發局說明,市府於民國87年與台開公司簽約,委託辦理精密一期開發案,因台開公司違反雙方契約約定拒絕返還結餘款,市府為捍衛權益於108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歷經近4年半努力,終獲最高法院於113年5月8日判決本府勝訴,該案三審定讞,台開公司須給付市府結餘款加計利息約21億餘元。
台中市政府於111年6月20日另案向法院提起代辦費給付訴訟,並於112年6月28日經台中地方法院判決市府一審勝訴。本月15日經高等法院判決,台開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市府二審再獲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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