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9歲王姓男子,因涉嫌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搭乘統聯客運208A號公車時,對一名未成年女子A女進行性騷擾,桃園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55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根據警方調查,王男在當日早上7時15分許,與A女一同搭乘公車。王男於車上坐在A女後方座位,趁著A女不注意,隨即對其進行性騷擾。王男以手觸摸A女的大腿、手臂及手背,並藉此對A女進行不當行為。A女發現後立即報警,並調閱監視器影像進行調查,最終確定王男的行為符合性騷擾罪的要件。

警方指出,王男在詢問時對自己的不當行為供認不諱,並且與A女所述情節一致,證據確鑿,無可辯駁。監視器錄影及相關影像資料,再加上警方的勘驗筆錄,都足以證明其犯罪事實。

法院審酌,儘管王男於案發後態度坦承,並表達悔過之意,但其行為對受害女子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創傷,對A女的性自主權及人格尊嚴產生了重大影響。法院在量刑時綜合考量王男的犯罪行為及其過去的前科紀錄,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屬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進行性騷擾,判處王男拘役55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性騷擾罪 #王男 #大腿 #手臂 #統聯客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