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化名)被2個孩子控訴,未曾負擔任何家用或扶養費用,他們自小由母親打零工養大,父親離婚前曾對他們母子3人家暴,離婚後已10多年,幾乎都沒聯繫,直到日前接獲社會局通知,父親因病住院須洗腎,要求他們負擔醫療及安養費用。他們不滿父親所為,因此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的前妻到庭證述,阿國在大的孩子1歲之前還有養他,之後阿國就沒有工作,只會跑去賭博、喝酒,家裡都是她賺錢養小孩,阿國則到處去借錢花用。雙方離婚後,因為小的孩子出生要報戶口,才又跟阿國登記結婚。
直到2009年,阿國因在外欠錢,對方來家裡追債,她受不了就跟阿國離婚。因為阿國有暴力行為,還恐嚇她要弄死2個孩子,離婚後才讓阿國當親權人,但是才1個月,阿國根本養不起小孩,不想對孩子們負責任,所以又改成她當親權人。
法官審酌,阿國身為人父,於2個孩子成年前,就未盡扶養義務,有違身為人父應盡之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2個孩子依法請求免除對阿國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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