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李姓男子,於今年4月30日早上6時50分,進入高雄市彌陀區一間早餐店購買早餐,見A女背對路口整理餐檯,趁其不備,突然從後方伸手觸摸A女臀部。A女驚覺後立即尖叫並斥責李男,隨即報警並調閱店內監視器。經警方調查後,確認李男的性騷擾行為。
案件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偵辦。李男在警詢過程中對犯行供認不諱,並且其供詞與A女的描述、目擊證人證詞及監視器畫面相符,足見證據確鑿。經過進一步調查,李男的犯罪事實也被法院確認。
根據調查,李男雖有輕度智力障礙,但他對於自己所犯的行為十分清楚,並未因精神障礙而無法辨識行為的違法性,因此法院認為並不適用精神障礙的相關規定。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指出,李男未對兩性應有的尊重有所考量,僅為滿足私慾,趁A女無防範之際觸碰其臀部,這種行為不僅缺乏對他人身體自主權的尊重,還對A女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
此外,法院也考慮到李男的家庭背景貧困,且持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作為量刑依據。最終,法院判決李男處拘役20日,並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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