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指控父親阿華(均化名),當年婚後好逸惡勞,不負擔家計還外遇不斷,家庭經濟均由母親獨自承擔,父親竟還經常對母親家暴,直到母親因不堪忍受同居之虐待,訴請離婚獲准,並由母親單獨行使親權。不滿父親未曾探視、關心,也未負擔扶養費,完全未盡人父之責,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也未提出任何書狀表示意見。法官考量,阿華現年67歲,已逾法定強制退休年齡,在2021、2022年申報所得分別為28萬8600元、3萬元,名下無任何財產,也未領取任何補助或津貼。
法官認,阿華居住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4419元,足認阿華現屬不能維持生活之人,自有受扶養之必要,而阿華的兒子阿國已經成年,為法定扶養義務人,自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依其經濟能力負扶養義務。
阿華的前妻到庭證稱,她與阿華在1994年判決離婚,阿華自從結婚開始就從未提供家用,也沒有幫忙家務或照顧兒子,而且兒子從出生開始,都全都由她獨力扶養長大。
法官審酌,阿華自兒子阿國出生起,就已未盡扶養義務,有違身為人父應盡之責任,導致阿國成長過程中,因未曾蒙受父愛照拂,導致彼此的親子之情淡薄,情節實屬重大。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依法請求免除對父親阿華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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