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針對一起性騷擾案件作出判決,被告徐男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對一名女性在擁擠電梯內進行性騷擾,依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並附帶民事賠償5萬元。可上訴。
案件發生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早上8時28分,地點位於台北市車站第4月台的電梯內。當時,受害人A女在電梯中站立,徐男則站在其背後。由於電梯內人潮擁擠,徐男「臨時起意」乘機「卡油」靠近A女,並以下體觸碰其臀部,造成A女極大的不適感。事後,A女立即向警方報案。並請求50萬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時,A女證稱,當時她明確感受到徐男的下體觸碰到自己的臀部,並且在電梯內的擁擠情況下,逐漸感受到不適,甚至開始感到恐懼與不安。
徐男則辯稱,因為身體狀況特殊(腎臟手術後容易漏尿),所以褲子內的衛生紙可能無意間觸碰到A女,並否認故意性騷擾。
法院調查,根據被告的供述及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徐男的行為確實存在性騷擾的意圖。法院指出,徐男在擁擠的電梯內,明知A女無法反抗的情況下,故意用下體碰觸其臀部,顯然超出了正常人際接觸的範疇,且造成了受害人明顯的不適與心理影響。
法院審酌,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性騷擾行為若對他人身體隱私部位進行不當觸碰,並具性暗示或挑逗意圖,應構成性騷擾罪。法院考量到被告已年滿退休年齡,身心狀況不佳,並有家屬需照顧等因素,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並附帶民事賠償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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