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協進會的建議財政部針對企業特定股權交易標準,應該排除104年以前所取得的房地,以利企業IPO以及永續經營,財政部回應評估其必要性與合理性。
工商協進會的提案中表明,房地合一稅2.0的規定,個人或者相關營利事業出售投資的營利事業,股份或者出資額直接或間接所持有超過一半,交易時該營利事業價值的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的房地,就要算入房地合一課稅。
工商協進會表示,台灣許多企業早年因應生產需要,名下有許多廠房跟土地,且這幾年不動產飆漲,導致不動產占比很容易達到房地合一2.0的標準,而落入課稅範圍,但是這種交易實質上並非出售不動產,部分只要是家族股權釋權因而交易行為,特定股權納入房地合一課稅,對透過法人持有房地產移轉或處分不動產帶來一定程度的影響,不利於擁有資產的中小企業。
此外,110年7月起實施股權交易適用房地合一2.0,含括交易日標的的所有房地,影響企業IPO與提升競爭力,不利企業永續經營,且有不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
個人在104年以前所取得的不動產不適用房地合一2.0,但是若透過公司取得不動產,不論是104年以前或者是之後都適用,邏輯並不一致;另外,因為工作調動之故,需要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不動產,也會被課徵高稅,也有違反稅務中立原則。
財政部回應,已經請各地稅國稅局蒐集此類股權交易,達到轉移房地目的,將應稅房地交易所得轉換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案件,並彙整稽徵實務適用的疑義,評估修正要點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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