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在46歲時被男子阿國(均化名)收養為養女,主因是當年阿國只有自己一個人,身邊沒有人照顧,後來阿國在臨終前,擔心他走之後,小萱也只有一個人,因此希望小萱能回到本家去,有人可以照顧她,直到2020年12月阿國死亡,過了3年多,小萱決定回歸本家,因此依法請求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小萱主張,她在46歲時被阿華收養,原因是因為爸爸(即養父)當時只有一個人,身邊沒有人可以照顧她,雖然一開始沒有同住,但大約在2011年時開始同住,因為爸爸後來失智,都是她在照顧。
小萱表示,當年爸爸擔心他走後,她只有一個人,希望她回到本家去,有人可以照顧她,爸爸過世時,她有去國稅局辦理相關事宜,她並沒有繼承遺產,而爸爸的身後事是她在處理,而有關爸爸的祭祀事宜,即使她回復到本家,一樣會祭拜,在她心中仍是她的爸爸。而小萱的本家兄弟姊妹也出具同意書。
法官認,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又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法官審酌,小萱的養父已經死亡,而小萱並未享有繼承遺產的實質利益,也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的情形。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終止其與養阿國的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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