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王姓女子三番兩次到王姓房東管理的出租房偷洗衣物,卻不租房,形同「洗霸王衣」,屢勸不聽,還把租客放在洗衣機的衣物拿起來,洗自己的衣物,惹怒王男裝監視器蒐證提告,法官依侵入住宅竊盜罪判王女,應執行4月徒刑,緩刑2年。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王女於2023年2月24日下午及3月31日下午到王男管理的嘉義縣一處出租房,未經王男同意,即使用洗衣機洗衣物,以此方式竊取水電,王女否認,辯稱郭姓房客同意她使用洗衣機洗衣物。
王男指證,租客向他反映有陌生人進入租屋處使用洗衣機,他一開始都沒有提告,後來租客再反映王女會把租客正在洗的衣物拿起來,洗自己的衣物,他才裝監視器蒐證提告。
郭男則證稱,他曾於2021、2022年收留王女1、2天,但她是2023年以後才來偷洗衣物,他並未同意王女使用洗衣機,也跟王女說不要一直來洗衣物,房東會報警的。
法官審理,王女犯後始終否認犯行的態度不佳,審酌王女竊取水電甚微,居無定所、貧寒,依法判王女2個3月徒刑,應執行4月徒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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