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歲男子阿國(化名)被女兒控訴,當年婚後未承擔家庭責任,全由母親打理,她出生未滿3個月時,父親便離家,幾年後父母就離婚。她對父親全無記憶或感情,直到41年後收到社會局公文,才得知父親成為街友,基於對親生父親的好奇才去探視1次,之後也再無聯絡,因而向法院訴請免除扶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表示,對於女兒的主張他並不爭執,同意免除女兒的扶養義務。法官考量,阿國與妻子離異時,雙方約定女兒的監護權給母親,因而全由母親扶養成人。而阿國2022及2023年所得收入均為0元,名下也並無財產,足認已無謀生力,又無財產足以維生,自有受人扶養之必要。
法官認,阿國的女兒依法負有扶養義務,但阿國並未曾支付扶養費用,也未曾照顧或關心,女兒的過往生活開銷均由母親負擔,阿國與女兒對此則均並不爭執,堪信阿國確屬無正當理由,就未盡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阿國身為人父,在女兒人出生3個月就離家出走,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導致全由母親獨力扶養照顧,阿國所為有違身為人父應盡之義務。日前依法宣判,女兒請求免除對阿國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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