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與妻子小萱在歡歡(均化名)出生不久收養為養女,並且視如己出全心養育。不料,歡歡國中畢業後離家,後來也自組家庭,但並未奉養他們也未聯繫,還積欠多筆債務,導致債主多次來家裡或打電話催討。他們都已年邁,不滿徒有收養形式而無實質親情,因此訴請終止38年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歡歡經法院合法通知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民法第1081條第1 項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法官考量,雙方雖然因收養而有親子關係的形式,但歡歡長期離家未歸,也未關懷、探視養父母,彼此的親子關係疏離,雙方徒有收養之形式,而無實質父母女親情之維繫,顯與收養係為成立擬制親子關係之宗旨相違背。
法官審酌,既然雙方收養之目的無從達成,並且情節也屬重大,以雙方目前的狀況而言,衡諸常情,一般人實在難以長期忍受,會因而喪失繼續維持收養關係的意願。
法官認,雙方養親子間的感情與信賴,已生破綻並且無回復的希望,足認確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重大事由存在。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與小萱聲請宣告對歡歡終止收養關係,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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