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日前邀集銀行公會討論外界所關心,銀行放款給融資租賃公司轉放給不動產貸款的問題,並且凝聚出4大共識,包含定期追蹤實際用途與原申貸是否相符、融資租賃的授信如果轉貸不動產業者或者建商,必須符合央行的信用管住措施。
其次,如果轉作不動產融資,要計入《銀行法》72之2不動產放款不可超過存款與金融債的3成;以及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之其他授信,應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切結或承諾資金不得流用至不動產業相關資金融通,並約定如發現違反切結或承諾時之處理方式。
金管會表示,已研議將資本額達一定規模以上的上市櫃融資租賃公司指定為金融服務業,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納管,並已委外研究制定融資公司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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