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會計師吳品昇,被控利用受境外公司委託管理台灣分公司帳戶機會,趁公司將進行解散清算之際,謊稱公司存摺遺失,申請更換密碼,在68天內密集提匯領走1.4億多元。台北地院依違反銀行法之詐欺銀行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17)日駁回。就違反銀行法部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品昇為會計師,受英屬維京群島商法斯格勒公司委任,擔任台灣分公司經理人,受指派處理台灣分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詎其竟未經法斯格勒公司授權,擅自將法斯格勒公司兆豐銀行帳戶存摺辦理掛失並申請補發、更換通提密碼及提高代付額度,接續盜蓋公司大小章,偽造台灣分公司名義的「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持向兆豐銀行櫃台人員行使,致該櫃台人員誤認吳品昇為有權提領款項的人,陸續交付1億4630萬元。

判決表示,吳品昇詐欺STAZIONE公司張姓負責人美金14萬4000元並侵占業務上持有的TREASURE VESSEL 公司款項4萬9200元。

台北地院審理後,依違反銀行法之詐欺銀行罪,判處吳品昇有期徒刑3年4月;依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依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吳品昇坦承以偽造「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的詐欺方式自兆豐銀行取得1億4630萬元,但否認有詐欺銀行犯行,辯稱兆豐銀行未因此受有損害等語。

但兆豐銀行確因吳品昇施用詐術的行為而生財產損害逾1億元,且其所為是想像競合犯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詐欺銀行罪,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沒收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吳品昇上訴否認詐欺銀行犯行,為無理由。

二審指出,原判決就吳品昇詐欺取財、業務侵占罪部分,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之一切情狀而為量刑,並無失之過重情形。且吳品昇迄未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損害,其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亦無理由。

二審表示,經審理後認依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尚難認吳品昇、胞弟吳競(原名吳秉錞)主觀上有詐欺鄭姓男子150萬元的不法所有意圖,原判決就此部分諭知無罪,並無違法。檢察官上訴,無非就原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再事爭執,同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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