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男子阿德,在網路上認識一名國中少女小美(均化名),今年1月間,兩人到國中校園內約會,沒想到阿德忍不住竟在光天化日下,與小美在涼亭進行親密行為,隨後兩人又跑到男廁發生關係。案經法院審理,審酌阿德坦承犯行,加上已賠償15萬元,最終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另須接受2場法治教育課程。

根據判決,阿德和小美是網友關係,明知小美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阿德竟起色心,於2024年1月7日下午,在高雄市某國中的涼亭裡與小美幽會,他親吻、撫摸小美胸部,兩人甚至大膽地在涼亭進行口交等親密行為;5分鐘後,阿德止不住心中慾望,兩人步行至該國中某1樓男廁內,阿德對小美為性交行為得逞。事後小美告知學校老師,老師趕緊依法通報,全案因此曝光。

阿德到案後坦承犯行,他說在涼亭看到教室外走廊有1位阿伯,於是兩人去校園找尋適合發生性行為的地點,發現有一間廁所門開著沒鎖才進去。小美則表示,「阿德帶我去國中內的涼亭時,一直拜託我,我有幫他口交,之後他說他想發生性行為,又牽著我的手進廁所,脫我的褲子、內褲」等語。

橋頭地院審理,阿德未能自我克制而與小美發生性行為,影響其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所為實有不該,考量阿德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小美及小美母親達成調解,且依調解條件履行賠償金額新台幣15萬元完畢,小美及其母親也表示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最終法官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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