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解釋,企業如果國外公司如果有併購、清算、減資等,符合三項條件之一,就可以不經過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的認證或證明,財政部官員表示,鬆綁後大幅降低企業遵法成本與簡化認損程序。
而這三項條件包含:為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載有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文件;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所得稅申報文件。
以及國外被投資事業財務報表經所在地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載有會計師簽證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的查核報告。
不過中國大陸的公司除外,主要是因為在中國大陸是依據《兩岸關係人民條例》所規定,所以還是要經過海基會海協會等相關機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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