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某高中一名吳姓老師去年12月間在學校監考時,見到教室後方掃具櫃內有一雙羽球鞋,他順手偷取放入自己的背包內,隨即騎機車離開學校,被偷的學生調閱監視畫面後報警提告。吳姓老師到案辯稱當時頭暈,進教室就拿走羽球鞋,但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他在行竊前還抬頭四處張望,不採信其辯詞,判拘役20日,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判決指出,這名63歲的吳姓老師偷取羽球鞋放入背包後,即騎機車離開學校,被偷的學生認為羽球鞋一雙價值2千元,以為是同學所偷,向學校老師報告後,調閱教室監視畫面,竟發現是當天負責監考的吳姓老師所偷,校方報警提供監視畫面依法處理。
吳姓老師到案時辯稱他當時頭暈,不知為何進去教室拿走羽球鞋。但檢警查出,他偷走羽球鞋放入背包,隨即騎機車離開學校,法官認定他當時的精神狀況正常。
判決又指出,依當時的監視器錄影畫面,吳姓老師進入教室前,還四處張望,將竊得羽球鞋放入自身攜帶的背包,藏放完畢才騎車離開,行竊過程與一般竊盜犯罪行為無異,跟精神恍惚的情形截然不同,吳姓老師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後,法官認定吳姓老師偷取學生羽球鞋的事證明確,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盜罪論處,得加重其刑,判拘役20日,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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