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小萱的公公與養父阿國(均化名)都是榮民,當年由小萱接送2人就醫,因養父罹癌病並考量他獨居,也無法與大陸親人連聯繫,須有人代為處理醫療事務等,因此在2007年辦理收養。養父於2013年過世後,小萱遵照遺願落葉歸根,將骨灰帶到大陸。由於本生父母年事已高,小萱因此訴請終止收養、回歸本家。
法院審理,小萱表示,養父與公公是鄰居也是好友,當年都是由她負責接送就醫,後來就由養父阿國收養她為養女,她照顧到養父過世後,她為了完成養父的遺願,就將骨灰帶去大陸,交給養父的孫子立牌位並祭拜,至今已逾10年。
小萱指出,她去(2024)年7月也有去前往大陸祭拜,認為她已盡了該盡的義務,因此想終止收養關係;而且本生父母年事已高,並且都知道本件收養情事,但父母須有人接送就醫等因素,因此她才會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官考量,小萱在養父死亡後,單獨繼承養父的遺產,依據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記載,小萱在2013年間繼承遺產項目,包含6筆土地、一筆建物、另有4筆金融機構存款、汽車1輛等,當年課稅現值約為新臺幣1240743元。
法官認,小萱是在36歲時與養父間,因為長期陪伴照顧,雙方才會成立收養關係,當時的她應具備相當智識能力與人生歷練,充分認知收養關係成立後,法律關係的變動與應承擔之權利義務。
而養父收養小萱的意願與期待,包含讓小萱得以養女身分繼承遺產,自有延續收養關係直至死後,保留在台灣香火之意,養父用遺產照顧小萱的生活,相應的責任就是將部分遺產,用於照顧大陸孫子生活所需,若現階段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恐違背養父生前收養意願,對養父難謂無顯失公平。
法官審酌,小萱雖主張本生父母年事已高,而另2名本生家庭的弟弟各自有家庭須照顧,需由她終止收養關係,回復本家照顧本生父母。法官肯定小萱在家族中,長期擔任照顧者的辛勞,與本生父母年老時期待盡孝道之珍貴心意。
法官認為,小萱被養父阿國收養期間,小萱的本生家庭手足承擔照料扶養父母之責長達17年,照顧上並無明顯窒礙或不當,小萱並無必須回復與本家的法律關係,才能盡實際照顧陪伴之責,因此無其急迫性及必要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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