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告主張,群聯公司董事長潘健成在2009年至2014年涉及財報不實且遭檢方起訴,請求法院判解任潘在群聯之董事職位,一審二審認定投保中心2019年才提起訴訟,超過2年除斥期間,駁回請求,最高法院廢棄後,高院更一審改判解任其董事職務。

投保中心主張,群聯公司在2009年至2014年間所編製之財務報告,對於重要性之投資決策資訊並未如實揭露於財務報告上,潘健成將這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核章,再由群聯公司將內容重大虛偽不實之財務報表上傳公告,損害證券交易市場投資人之正確判斷,及主管機關對於群聯公司財務報告查核之正確性,請求解任潘的董事職務。

高院更一審認定,投保中心在投保法修正前之2019年10月25日提起本訴,已合法行使其解任訴權,其解任訴權不因修正後投保法除斥期間之規定而消滅。

更一審認為,潘有重大違反市場交易秩序及損及公司商譽之不誠信情事,縱未造成公司或股東股票交易損失,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不應使其於3年內擔任群聯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以避免影響公司誠正治理及危害公司永續經營,判決解任潘擔任群聯公司董事之職務。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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