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在擔任台灣泰華施公司董事長期間,明知公司沒有輸入醫療器材許可證,但仍向泰國廠商進口非屬醫療器材的洗腎機器用消毒劑,賣給其他公司與醫療診所。此案在彰化地檢署偵辦期間,劉男因認罪獲得緩起訴,且泰華施公司已支付850萬元給公庫。泰華施公司事後向劉男索取這筆850萬元款項,橋頭地院判劉男得賠償850萬元給泰華施公司。
劉男否認向泰國廠商進口不合格的消毒劑並非由他主導,而是在他於2018年11月擔任泰華施公司的負責人之前,該公司就這麼作。當時他並非公司負責人,沒有未盡忠實執行職務義務,或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等情事,更無侵權行為。
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劉男於2006年起擔任泰華施公司的業務部門負責人、董事及董事長期間,與該公司簽署委任契約,他應忠實執行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但劉男卻仍違反藥事法及詐欺,顯然並未忠實執行職務,也未盡其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更是故意或以手段侵害該公司的財產權,導致公司得支付850萬元緩起訴金。
橋頭地院審理後,判處劉男應賠償泰華施公司85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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