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考量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可能因主要營運地、註冊地國法令限制,或經主管機關同意重大政治經濟環境因素影響等非可控制情事,導致其申請上市股票未能於規定期限完成公開銷售及上市買賣,得再申請延長其股票上市買賣日至遲不得逾上市契約生效後1年。
對於現行對申請上市公司誠信原則審查期間為5年,考量本國申請上市公司設立年限為3年,為使設立年限與誠信原則審查期間一致,提升審查效率,修正相關規定,將縮短為3年。
證交所指出,「資訊軟體業」非以科技事業申請上市者,這些公司營運與獲利標準與一般產業並無不同,及相類似「輕資產」產業,如IC設計、IP授權等知識密集產業,亦無較高股票集中保管規範,為配合國家政策推動資訊軟體業、促進產業數位轉型,刪除對「資訊軟體業」較高集保規範額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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