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男及蔡男經營工廠,為感謝清潔隊員辛苦協助清運垃圾,各送了清潔隊員2000元、1200元紅包,清潔隊向政風處呈報,檢方起訴2人,彰化地院近日審結,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交付賄賂罪,各判處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還要向公庫支付2萬元。
判決書指出,楊男及蔡男經營鞋廠及企業社,2人為感謝具公務員身分的清潔隊員,協助清運其各自經營的工廠所產出之一般廢棄物,各給了清潔隊員2000元、1200元紅包。
法院認為,2人在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損害公務員廉潔性及公務機關形象,法治觀念顯有偏差,所為不足取,應給予一定的刑事懲處,但考量2人始終坦承犯行,且行賄金額分別僅有2000元、1200元,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交付賄賂罪,各判處2月徒刑。
法院考量,楊男及蔡男犯罪後均已坦承犯行,認為2人經過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所判處2月徒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2人均緩刑2年,以啟自新。
法院另斟酌,楊男及蔡男均因守法觀念薄弱而觸法,為確保2人能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的正確觀念,認為有賦予2人一定負擔之必要,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2人應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各向公庫支付2萬元。2人可在收到判決書20日內,向彰化地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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