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投顧公會在相關廣告行銷規範中要求,投信投顧業者網紅合作時,應就雙方合作之前應檢視三事項:
1、網紅所發表之資訊內容:未違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基金銷售業務與應取得金管會許可及備查業務之相關法規規定。
2、網紅所發表之資訊內容,已依基金公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內容說明,並同時敘明風險。
3、網紅所發表之資訊內容,已揭示或說明「非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之警語。
此外, 網紅所發表之資訊內容是屬於付費置入性行銷廣告,須以相關規定辦理,在製播影片者,應以持續性方式於畫面中明顯揭露「○○公司廣告文宣」、「○○公司行銷資訊」、或「○○公司贊助播出」等,讓民眾知道網紅發布該影片是置入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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