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民宿的洪姓男子因與鄰居莊姓男子長期不合,去年9月間不滿莊男在兩家中間用水泥磚來墊高盆栽,因洪男的客人開車撞到該水泥磚造成爆胎,洪男憤而將該水泥磚載到安南區一處工地丟棄,全程被莊男家中的監視器拍下,莊男狀告洪男毀損,洪男強調他是清除障礙,不會故意毀損價值35元的水泥磚,台南地院審理後判洪男敗訴,被處罰金3千元。
洪男在法院審理時辯稱,他會把水泥磚拿去丟掉,是因為它是放在他經營的民宿與莊男住家中間的公共區域,他的員工通知他「有客人駕車撞到水泥磚而爆胎」,他才將水泥磚移除。且水泥磚放在馬路上造成車禍,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2、3款規定,必須由使用者清除,莊男不出來處理,「若我不清除我會違法。
洪男又稱,「莊男雖然提出購買證明,但無法以此證明水泥磚歸屬於他;又
水泥磚1塊售價35元不到,我豈會去故意毀損要價不到35元的東西。」
法院調查指出,莊男於案發隔天發現水泥磚不見,調閱監視器得知是被洪男搬走,遂前往警局提告竊盜,並提出購買證明。而洪男在警詢並未爭辯該水泥磚非屬莊男所有,僅否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並稱是因他的客人駕車撞到水泥磚造成爆胎,他才將它移除,堪認該水泥磚確係莊男所有無誤,莊男也因此提出毀損告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洪男若認該水泥磚的放置已有危害交通之虞,本應依法檢舉或循其他合法途徑解決,他卻捨此不為,以私力救濟,擅自損壞該水泥磚解決紛爭,實非法治社會所允許。洪男主張該水泥磚為一般廢棄物,他負有清除之責,顯然誤解法規。洪男理應尊重他人對物之所有權,無涉該物之價值高低,洪男稱水泥磚只區區35元,主張其並無毀損故意,亦屬無據,判罰金3千元,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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