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男子阿德(化名)生前收藏的22幅油畫,遭前妻小美(化名)以「清廢棄物」為由,連同其他雜物以1萬元賤賣給資源回收業者。阿德過世後,其遺產管理人王姓律師憤而提告,要求小美賠償10萬元。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油畫確實屬阿德所有,小美擅自處分構成不當得利,判決須賠償5千元,全案可上訴。
原告主張:小美與阿德前為夫妻,小美於民國109年3月2日晚間8時20分許,在新竹縣新埔鎮房屋,竊得阿德所有之22幅油畫,將之以1萬元之代價轉售予不知情之回收業者。爰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小美應給付10萬元。
小美辯稱,兩人婚姻期間阿德曾簽下「承諾書」,約定若外遇或變心,名下財產全歸她所有,且阿德確實曾因侵害配偶權被判賠7萬元,因此主張油畫應屬她所有。
但法官打臉小美說法,指出該承諾書僅是「示愛宣言」,不具法律效力,且前案判決已認定阿德與異性往來屬正常社交,不構成違約,因此油畫所有權仍屬阿德。
由於油畫未經專業鑑定,律師也無法證明實際價值,法官參考小美將油畫連同書籍、首飾等一併變賣1萬元的事實,認定油畫價值約5千元,判小美須返還該金額。
小美雖在最後關頭提出「對阿德有57萬債權可抵銷」,但因超過法院規定的答辯期限,且未將書狀寄給原告,法官認定屬「重大過失」,直接駁回其主張。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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