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公有設施維護與損壞後的賠償責任機制,金門縣長陳福海近日於主管會報中指示,對於車禍造成的交通號誌等公共設施損壞,應加強宣導並確保責任與罰則落實;他認為,此類損壞不僅影響市容與公共安全,還會增加修復及賠償成本,因此必須強化民眾的法律責任與意識教育,依《民法》第184條或各單位營業章程等相關法規,向肇事者求償。
縣府觀光處說明,金門地區大多數公有設施損壞案件的處理流程為:設施損壞後,由權責機關先行完成修復,再根據事故資料,如警察提供的事故聯單,確定肇事責任並進行求償。賠償金額則依實際損壞情況進行核算,並根據具體案件的處理方式和進度有所不同。
根據縣府統計近期部分機關處理賠償之概況,包括:養工所多次處理路燈受損案件,均由警察局提供事故聯單後進行修復與求償,依據為《民法》第184條。金門縣自來水廠則於2022年8月9日發生承包商施工不慎損壞供水管線事件,經修復後依營業章程及《民法》規定向肇事者求償。金門縣警察局2022年12月3日也曾處理一起測速照相設備損壞事件,肇事者經認定後須負擔設備修復費用。台灣電力公司金門區營業處於2023年4月19日處理工程車損毀電桿事件,已依規章對肇事單位完成求償程序。
觀光處表示,未來將持續加強對所屬機關之督導作為,全面強化公有設施之保全管理,並精進損害發生後之處理效能,期以提升整體公共設施管理效能,強化民眾對政府服務品質之信賴與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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