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大陸商務部公佈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相關「截止波長位移單模光纖」反規避調查的裁決。商務部裁定,美國光纖生產商和出口商通過改變貿易模式的方式向中國出口相關截止波長位移單模光纖(G.654.C光纖),不具有充分的商業合理性,削弱了現行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效果,構成了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措施的規避。自今天(9月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的相關截止波長位移單模光纖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稅額。

反傾銷稅稅額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實施期限自2025年9月4日起至2028年4月21日,即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措施到期之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65條的規定,對本反規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現行反傾銷措施:2011年4月21日,大陸商務部發佈2011年第1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

2017年4月21日,大陸商務部發佈2017年第20號公告,決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18年7月10日,大陸商務部發佈2018年第53號公告,將美國公司所適用的反傾銷稅調整為33.3%—78.2%。

2023年4月21日,大陸商務部發佈2023年第16號公告,決定自2023年4月22日起,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1.康寧公司 37.9%

(Corning Incorporated)

2. 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 33.3%

(OFS Fitel, LLC)

3.德拉克通信美國公司 78.2%

(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 Inc.)

4.其他美國公司 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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