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男子阿德(化名)發現妻子小美(化名)與健身教練阿勇(化名)發生婚外情,導致婚姻破裂,憤而向阿勇提告求償35萬元。橋頭地院審理後,認定阿勇侵害阿德配偶權屬實,但衡量雙方經濟狀況及侵害情節,判決阿勇應賠償15萬元,全案可上訴。

阿德主張,他與妻子小美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女,原本家庭生活和諧,但自112年5月起,發現妻子竟與教練阿勇及其他兩人交往,甚至發生多次性行為,讓他深受打擊,最終在113年11月與妻子離婚。阿德提出妻子自白書及兩人LINE親密對話紀錄為證,要求阿勇賠償精神慰撫金35萬元。

阿勇到庭坦承與小美發生關係,但辯稱對方曾表示婚姻已有嚴重問題,兩人「日久生情」,並非故意破壞家庭。阿勇還稱,事件曝光後,自己的配偶也因此與他離婚,他已賠償前妻百萬元,僅願意賠償阿德10萬元。

法官審理後指出,阿勇明知小美為有配偶之人,仍與其交往並發生性行為,已侵害阿德基於婚姻關係的配偶權,且情節重大。但斟酌兩造教育程度、經濟能力(阿德為工程師、阿勇為教練)及侵害態樣,認定精神慰撫金以1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不予准許。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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