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郭姓男子駕駛友人的車輛,短短一週內,竟在台北市同一個路口,連續兩次闖紅燈,全被科技執法設備清清楚楚拍下。不料,他挨罰後不僅矢口否認,還硬拗當時是「黃燈」,甚至大言不慚地批評科技執法「只會開罰單造成民怨」。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依法對他開出2張各2700元的罰單,郭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終法官審理後,直接打臉他的說詞,認定違規事實明確,判他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男在去年1月26日及2月2日,駕駛楊姓友人的車輛,行經台北市民大道與某路口時,無視交通號誌,兩度闖越紅燈。台北市警局大安分局透過科技執法設備採證後,依法逕行舉發,案件後續經由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移轉給車輛駕駛人戶籍地的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處理。

高雄市交通局審查後,認為科技執法照片清晰,違規事實明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闖紅燈」的規定,各裁處郭男2700元罰鍰。

郭男在法庭上極力辯解,聲稱兩次通過路口時「都是黃燈」,還指著照片中右邊機車待轉區的車輛沒動,主張自己「沒有影響交通」。他更振振有詞地批評,科技執法目的應是教育而非取締,審查人員未能公正判斷,只會開單導致民怨四起。

然而,法官當庭檢視警方提供的採證照片,發現事實與郭男的說法完全相反。照片顯示,在郭男的車輛還沒到達路口停止線前,號誌燈早已轉為「圓形紅燈」,他的車輛卻在紅燈亮起後3至4秒,仍直接越線駛入路口。這鐵證如山的畫面,讓他的「黃燈說」不攻自破。

法官在判決理由中嚴正指出,依據交通部函釋,只要車輛在紅燈亮起後超越停止線並進入路口,就已經構成「闖紅燈」行為,根本不需要去討論有沒有影響其他用路人。郭男無視紅燈禁制號誌強行通過,違規事證明確,高雄市交通局的裁罰於法有據。

最終,法官認為郭男的訴求沒有理由,判決駁回他的訴訟,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300元由他負擔。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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