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一名馬姓男子去年晚間在太保市嘉朴公路人行道上跑步時,聲稱被地面突起約5公分的地磚絆倒,導致左膝受傷,據此向管理機關嘉義縣政府請求國家賠償10萬元。案件經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審理後,判決馬男敗訴。他不服提起上訴,嘉義地院合議庭於近日審結,再度駁回其上訴,全案確定。判決關鍵在於,法院認為馬男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他「就是在這個地點跌倒」。
判決指出,去年7月11日晚間7時許,馬男他在跑步經過博愛路路口第3個花圃時,因路燈光線被陰影遮蔽,未能注意到突起的地磚,當場被絆倒,造成左膝擦傷,不僅生活不便,心理受創,更打亂了他準備參加三鐵比賽的訓練計畫。因此,他認為嘉義縣府對人行道的養護管理有疏失,應負起國賠責任。
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馬男在法庭上出示了受傷照片、GPS軌跡圖、與妻子的LINE通話紀錄,以及醫院的診斷證明書。他強調,從GPS紀錄可見他確實在該地點停下,且事發前兩個月的Google街景圖顯示路面平整,證明地磚突起是近期管理不當所致。
然而,嘉義縣府方面抗辯指出,馬男提出的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其跌倒就是因地磚突起所致。縣府還強調,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人行道是供「行人行走」使用,馬男作為專業運動人士,卻在人行道上「跑步」,本身已違反規定,並增加自身風險,即使受傷也應自負其責,至少構成「與有過失」。
嘉義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案件的癥結點在於「因果關係」的舉證。合議庭指出,馬男提出的證據,頂多只能證明「該處地磚有突起」、「他的GPS紀錄在附近停止」以及「他當晚有去急診」等事實,但無法直接連結「在該特定點被該磚頭絆倒」。
尤其,馬男的妻子雖出庭作證,表示當晚曾接到丈夫的視訊電話,並一起檢視環境,發現了陰影下的突起磚塊。但法官認為,證人的證詞是聽聞自馬男本人,並非親眼所見,證明力薄弱。更關鍵的是,合議庭認為,若真是被磚頭絆倒,按常理應會立刻感覺到並發現障礙物,但馬男卻是在跌倒近1分鐘後才視訊妻子,並在長達7分鐘的通話中「共同尋找」跌倒原因,此舉「有違常情」,難以採信。
此外,合議庭也點出另一個對馬男不利的關鍵:事發當時他未立即報警處理,現場也無監視器畫面可以還原事發經過,導致事實真相難以查證。由於馬男無法舉證證明其傷害與公共設施管理欠缺有因果關係,因此其上訴遭到駁回,並須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2250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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