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林姓男子在網路認識還在讀國中的12歲少女,還要求她自拍裸照,更三度約少女外出開房,最後竟讓對方懷孕。一審高雄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林男被判4年半,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因林上訴程序不完備,駁回他上訴,維持原審刑度。
判決指出,112年初,林男透過網路認識1名12歲少女,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隨後他傳訊息給女方:「既已交往,想看妳胸部」,要求她拍攝裸露胸部3張照片給他觀賞;林男食髓知味,分別在同年3月、9月和10月間,三度帶少女前往旅館發生性行為。
後來,少女父親察覺她懷孕,才知道女兒跟林男發生關係,報請市警局婦幼隊處理,員警傳喚林男到案說明,並依強制性交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嫌,函送高雄地檢署偵查起訴。
高雄地院審酌林男未與少女與父親達成和解及未認領孩子,依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等罪,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半。
林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時,發現林男未在上訴狀簽名、蓋章或指印,且林男經合法傳喚,未陳報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導致無從當庭進行確認,因此駁回他上訴,仍可上訴;至於檢方上訴部分則另案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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