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日前預告禁止飼養河口鱷 ,經營河口鱷人工飼養場的阮姓飼主擔心生計將被斷,10月17日雇用吊卡車從嘉義縣載運一隻約近3公尺長的河口鱷魚北上立法院,將已全身固定的鱷魚吊置於立法院門口,欲以野放鱷魚抗議,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送辦,台北地院審理後,依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事由,裁定罰鍰1萬元,河口鱷沒入。可抗告。

法官指出,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危險動物,係指具有傷人習性之動物而言,如虎、豹、獅、蛇等屬之。

法官表示,經查,被移送人畜養之河口鱷1隻,具有傷人習性,核屬危險動物,卻未對其嚴加看管、施以必要之看顧照護,竟猶以貨吊車恣意出入有人所在之立法院大門前道路,對公眾安全帶來不可控風險,應予嚴厲非難,裁定處罰鍰1萬元。扣案之河口鱷壹隻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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