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於某知名基金會的張姓社工,兩度代理身障者領6萬多元的補助款後,沒存入基金會銀行帳戶,卻是侵占入己,最後他良心不安,自己跑到派出所,向員警坦承侵吞任職基金會公款。高雄地院法官認定張男符合自首要件,且與吳男事後也與基金會達成和解,因此依業務侵占罪判他7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判決指出,任職於某知名慈善基金會的張姓社工,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某時許,代理1名吳姓身心障礙者領取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所核發的補助款郵政匯票,再到郵局兌換4萬8900元,卻沒將錢存入基金會帳戶,將錢侵占入己。

5天後,他又代理該名身心障礙者,用同樣方式兌換1萬6280元,也未將錢存入基金會帳戶,將錢侵占入己。

同年10月24日上午9點多,張姓社工跑到三民二分局民族派出所,向員警自首坦承,自己侵吞任職基金會公款,員警致電基金會詢問,起初,基金會要求張男先回來再說,幾天後,才完成報案程序。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審酌他僅因需錢孔急,卻利用其擔任職務之便,將個案補助款予以侵吞入己,也破壞與雇主間之信任關係,但考量他坦承犯行,且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並同意分期賠償,將以分期付款方式償還,因此依業務侵占罪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另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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