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月12日併案審查《少年事件處理法》多個修正草案。司法院提交書面報告,將修法重點放在多元處遇轉換、前案紀錄塗銷與程序用語更新,並逐一回應各委員版本,希望可以精進對於少年事件的處置措施。

司法院指出,多元處遇轉換機制包括三項:其一,依第55條,家庭功能失靈時,得由「保護管束」轉為「安置輔導」;其二,依第55條之2,家庭功能恢復時,得由「安置輔導」轉回「保護管束」;其三,依第56條,停止感化教育後,除「保護管束」外增設「安置輔導」銜接,強化復歸社會的過渡安排。

司法院說明,前案紀錄塗銷延續現行精神:於處分或刑之宣告執行完畢一定期間未再故意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視為未曾受宣告;並明確由少年法院查核處分或判決是否確定,以保障少年權益。同時配合相關法規修正,統一文書用語、校正機關名稱與引用條次,並在第61條擴大抗告權。

民進黨立委沈發惠等版本就處遇轉換、塗銷條件與程序技術修正,司法院無不同意見,尊重審查。羅廷瑋等主張將塗銷觀察期由3年延長至5年,司法院認為應再權衡兒童權利公約所重視的儘速復歸社會精神。

民進黨立委林月琴等提出較嚴格的塗銷排除條件,主張3年內如再犯且受5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者不予塗銷;沈伯洋等則以「受有期徒刑確定且未宣告緩刑」為排除門檻。司法院對兩案皆表尊重,留待委員會權衡社會安全與少年復歸之平衡。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等主張修正第31條,將弱勢少年(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納入強制指定輔佐人範圍,確保程序保障。司法院表示無不同意見,但提醒需審慎評估法律扶助量能與少年事件專業。

國民黨立委廖偉翔建議限縮第74條免刑適用範圍,將「最重本刑10年以下」改為「最重本刑7年以下」,以回應部分重大犯罪之社會觀感。司法院對此採尊重立院審查立場。

司法院結語表示,此次修法在保護少年、促進復歸與維護法治、確保安全兩端尋求共識;後續將配合同步檢討配套,並與委員會持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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