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跨國詐團太子集團在台據點日前遭檢警調搜索,查扣不法所得超過45億元,並拘提25人,其中擔任特助的劉女以15萬元交保,且其在離去時更露出燦笑,引發輿論譁然。對此,台北地院表示,「劉姓特助以15萬元交保」部分,是檢察官於偵查階段依職權命具保候傳,檢察官並未就該被告向法院聲請羈押,故法院依法無從介入,該項交保並非北院所為的裁定,特此說明。
北院表示,檢警調日前針對太子集團洗錢案執行搜索並拘提、約談24人。檢察官於偵訊後,對其中19人依案情分別命具保候傳,或並限制出境出海;另就5人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審酌案情與證據後,裁定羈押4人,另1人以30萬元交保(檢察官不服,業已提起抗告)。
北院稱,「劉姓特助以15萬元交保」部分,係檢察官於偵查階段依職權命具保候傳。檢察官並未就該被告向法院聲請羈押,故法院依法無從介入;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階段被告之逕命具保、聲押或釋放,均屬檢察官職權範圍;法院僅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依法審查並裁定是否羈押。此一制度設計,係為確保偵查與審判之職權分際,並兼顧人權保障與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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