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許多小客車久停在公有停車場或路邊停車格內,造成停車位流動率差。北市交通局修正「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12日送議會法規委員會審查。最終決議車輛停超過10天停管處即貼單提醒,再經5天未移車即拖吊移置。小客車的移置費也從原本的900元提高到1500元,保管費部分也依天數調整,5天內為原費率2倍,超過5天則以原費率3倍計。
根據「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規範,原本車輛停在路邊停車格或公有停車場,超過30天且未繳停車費,才會遭貼單通知,且貼單後超過15天未離開,停管處才會代為移置,無法有效提高停車位流動率。
北市停管處修正自治條例,將原本停放30天縮短為15天就會貼單通知,15天未移置也縮短為7天。不過該修正案在北市議會審查時,不分黨派議員對於「15+7」仍有意見,應該再予以縮短。國民黨議員秦慧珠也提出應修正為「10+3」,一度獲在場議員一致認同。不過停管處長劉瑞麟表示,時間太短恐讓執行上會窒礙難行,因此最終拍板為「10+5」。
至於移置費用及保管費用,自治條例內原有規範收費基準,停管處原打算修正為「授權北市府另行訂定收費標準」,會中劉瑞麟坦言,久停大宗的小客車,1輛車的移置費用為900元,但實際成本為1300元,北市府每年需額外補貼3、4000萬元已成不小的負擔。
法規會也於會中決議,將小客車的移置費用訂為1500元,其他移置狀況較少的車種,費用則再由北市府自行另訂。保管費部分則依移置後停放時間調整,5天內為原費率2倍,超過5天則以原費率3倍計。全案經法規會通過,將送大會審議通過後實行。
會中民眾黨議員陳宥丞也提到,該自治條例並不適用學校、公家機關、社宅等單位的停車場域,恐會讓部分久停車輛「轉移陣地」,因此呼籲北市府應思考是要另訂規範,還是將其他單位的停車場域也納入停管處規範。最終法規會提附帶決議,要求機關學校參考自治條例規定,於3個月內檢討轄管停車場久停事宜之處理方式,並送法規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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