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姓男子民國112年替入獄的葉姓友人照顧2歲女兒,但邱男卻體罰女童在浴室「搭拱橋」、用愛心小手打屁股,造成多處瘀青、擦挫傷,台灣高等法院12日駁回上訴,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將邱男判處1年6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邱是2歲女童父親的友人,因女童父親入監服刑,女童之母忙於工作無暇照顧,故委託邱代為照顧。邱明知對方僅2歲多,身心發展未全,尚須他人耐心照護,竟不當管教女童,致她受傷。其後,她就讀的幼兒園發現她自112年11月間起,身上陸續出現多處瘀傷,依法通報,並將她送往醫院就醫,經醫院兒少保護醫療中心判斷有高度兒虐之虞,進而啟動檢警早期介入偵辦機制,循線查悉。
一審台北地院將邱男判刑1年6月,他提上訴表示,他照顧女童是無償且出於善意的行為,因為他過往被父母管教的經驗,認為在危急中要讓小孩知道什麼事情不能做,才會出手管教小孩。他確實有管教不當,但是沒有虐待,縱使法院仍維持有罪判決,亦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等語,但二審高院認為並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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