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含有未滿14歲的搜尋結果,共90筆
高雄1名越南籍移工阿文(化名)今年3月騎乘機車,看見1名落單的國中女學生,竟一路尾隨,見四下無人時將她攔下,拿出百元鈔要給她後,竟脫下褲子強拉少女手去觸摸下體,少女驚嚇後逃離報警,法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可上訴。
德國今年3月驚傳一起12歲少女因將自己遭霸凌告訴老師後,遭2名施暴女同學用刀殺死的案件。德國檢方今天以2名被告少女未達14歲的刑事訴究年齡為由結案。
彰化縣一名謝姓男子在臉書以「倪安東」之名義,於今年(112年)2月認識12歲的少女,謝男以一包香菸的代價,誘騙少女同意發生性行為,隨後謝男開車載她到一處國小空地車震,事後少女家屬發現有異追問,警覺A女竟為了香菸出賣肉體,憤而對謝男提告,法官日前依妨害性自主罪判1年8月。緩刑3年。可上訴。
13歲少女認識1名許姓網友,去年暑假期間南下到高雄找他,2人一同投宿一家間飯店,甚至還發生性行為,少女媽媽因找不到人,著急報警才發現真相。許姓男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1年10月、緩刑3年,以及40小時的義務勞務及接受2場法治教育。
台中1名陳姓男子去9月騎乘機車,發現2名女童在騎腳踏車遊玩,對其中1名10歲女童跌倒,陳男假好心上前幫忙修腳踏車,卻趁機觸摸女童小腿、腰部、臀部及以腹部碰觸腰背部,過程全被隔壁鄰居監視器拍到,經鄰居大聲喝止,陳男才趕緊離開,事後陳男被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可上訴。
20多歲廖姓女子與未滿14歲少年,去年11月間因為玩網路遊戲而認識,今年3月間,廖女邀約少年到她嘉義市的住處,兩人發生親密行為。
活躍於藝術圈,並橫跨紀實攝影、商業廣告、展演、電影劇照拍攝等多領域的攝影藝術家謝春德,遭一名女網友於臉書指控在她年僅13歲時就被謝春德性侵,且持續多年不斷遭他拍攝裸照、觸摸胸部及下體。她表示,自己「這23年裡我在地獄蓋了一座城堡」。此文引起網友湧入謝春德臉書要求他面對,但他迄截稿為止都未回應記者聯繫,並在6日下午關閉臉書。
許姓男子夥同友人利用13歲少年涉世未深,煽動從事性交易,並從從抽取佣金,去年4月趁著男客進門沐浴時,以電擊棒、甩棍洗劫男客財物,男客報案檢警介入後,發現許男不僅媒介,自己也與少年發生性關係,行徑惡劣。士林地院審結,許男犯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罪5罪、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性交罪3罪、攜帶凶器侵入住宅強盜罪,拍攝少年性影像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罰金部分應執行15萬。
63歲的李姓男子前年在房間內性侵4歲的孫女,女童的7歲哥哥發現後告訴家人,讓案件曝光,男童還向檢方作證「阿公變態」、「做壞事」,最高法院駁回李的上訴,斥責他惡性實在重大,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重判10年2月,全案定讞。
新北市一名男子去年透過臉書招募眾多未成年少女從事性交易,等到對方同意接客後,他在假扮成嫖客與對方發生關係,一名少女原本答應嘿咻一次拿4萬6報酬,但男子事後只給了1千,少女後來不斷催款,才發現根本是場騙局,法官依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判處2年徒刑。
桃園一名男子去年5月認識未滿14歲的少女,竟用替對方買新手機為由,先要求少女自拍露胸部照片,接著又帶對方到宜蘭某旅館發生關係,隔天又在某購物中心5樓身障廁所內再次性交,法官認為男子犯引誘少年拍攝製造猥褻電子畫面和對未滿14歲之男女性交2罪,合併判處6年徒刑。
新北一名人夫3年前偷吃12歲少女,還偷拍性愛片,事後向法官表示深感後悔,連妻子都手寫信稱「我至今下筆最為艱難的一封信,因先生犯下大錯讓對方受傷…為人妻我不容卸責」;但法官認為男子所為僅是想著怎樣才能不坐牢,不同意減刑,依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罪和拍攝性影像罪,判4年6月。
高雄一名羅姓男子先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年僅12歲的少女A,竟與A女偷嚐禁果,直到A女母親發覺A女2個月生理期沒來,帶至醫院接受檢查才發現懷有身孕,憤而控告羅男。橋頭地院審結,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
大陸遼寧省丹東市一名賈姓女子指控,9歲的女兒在今年7月被鄰居家一名未滿14歲的男孩砍傷,身上有多達20多處傷口,在醫院搶救17個小時後轉入ICU病房。經傷情鑑定,女孩達到輕傷一級,目前已出院回家休養,但仍無法正常上學。沒想到,男孩在案發時未滿14歲,提起的刑事訴訟因此被撤銷。
高雄一名18歲蔡姓男子前年透過臉書認識未成年少女,去年相約見面後發生性行為,未料少女懷孕,其父母察覺女兒肚皮逐漸隆起,怒控告蔡並求償。刑事部分,蔡男遭判有期徒刑2年;民事部分,少女父母求償400萬元,經法院審酌,判蔡男須賠償少女及其父母共計60萬元。可上訴。
新北市一名保母協助照顧3歲女童,未料溫姓丈夫趁其出門時,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慾望,竟以生殖器磨蹭女童的臀部,直到女童返家後,不經意說起,「阿伯的鳥鳥很大」,女童父母察覺異樣,追問之後才揭發溫男獸行。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溫男有期徒刑5年,日前被高等法院駁回,可再上訴。
花蓮一名黃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2歲少女A,約好支付1000元即可親吻A女的身體,但黃男見到A女後,卻指侵A女,直到A女父親查看其手機才得知實情,憤而報警控告黃男。花蓮地院審結,依犯妨害性自主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可上訴。
一名男子2017年剛滿18歲時竟性侵9歲的妹妹,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斥責他犯後未能深自檢討反省,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另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6月,總計刑期為42年8月,將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執行期,決定他須關多久。
一名陳姓男子在網路上認識一名13歲少女,兩人成為男女朋友後,陳男於去年10月間,兩度在少女家中與少女擁抱親吻,且在兩情相悅下親吻其左胸,並留下吻痕(種草莓),少女事後得意自拍留念,但最後照片卻遭母親發現,一怒下提告陳男猥褻,法官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並願意賠償20萬元,但事後陳男並未履行,法官因此判處有期徒刑6月,仍可上訴。
高雄市13歲趙姓少年,自2022年4月起,向119、110通報救災訊息,讓警消出動人員出動前往,到場後發現無相關情事,此謊報狀況達8次,警方調閱報案電話後,發現是趙姓少年所為,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高雄簡易庭因少年未滿14歲,判不罰,要求家長帶回家好好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