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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天三度排案審查《人體研究法》修正草案,依現行條文規定,民國100年以前採集的既有檢體,若有進行新研究之需要,應重新取得檢體提供者同意,被稱為「再同意條款」,卻遭醫界抨擊窒礙難行。針對是否放寬規範,藍綠始終未達共識,雖順利送出委員會,但爭議條文將保留至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