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含有猥褻少年的搜尋結果,共136筆
士林地院法官姜麗香及高雄地院法官侯弘偉,遭2名參審員及3名法官組成的職務法庭合議庭認定,2人協助涉嫌性侵少年的林姓男子取得有利證據,重判免除官職務轉任司法事務官,並裁定停止法官職務。姜的月薪近18萬,停職期間只能領本俸一半、約2萬多元,未來如果上訴駁回確定,轉任司法事務官月薪約10萬元多。
某兒少安置機構的林姓前主任被訴猥褻少年,監察院調查發現,士林地院法官姜麗香出具認知有誤且對林有利之法官意見書,高雄地院法官侯弘偉因姜的告知而知悉林涉案後與對方接觸,懲戒法院將姜及侯各判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司法事務官。可上訴。
連姓男子透過cheers「乾杯」軟體結識17歲少女,2021年7月間,連男傳訊「有個過分要求」引誘少女自拍裸照,並趁兩人發生性關係時偷拍,分手後將不雅影片上傳推特,經少女發現後提告。士林地院審結,認連男以枕頭擋住眼睛,阻止少女發現拍攝行為,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性影像等3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可上訴。
一名在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的男子,透過網路遊戲認識6名國小及國中少女,竟一一私訊給她們,希望能夠以虛擬寶物換取裸照,未料少女竟然全都答應,其中一名國小女童在3個月內拍攝1041張裸照給他。男子事後遭其中一名女童父母發現提告,帶他開庭時,還大言不慚請求法官依照刑法59條「情堪憫恕」規定給予減刑,高等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他判刑4年10月,可上訴。
陳姓男子是性侵兒少慣犯,去年被羈押在桃園看守所,卻趁深夜偷摸室友下體,事後辯稱是「遭室友多次猥褻」、「壓力大」,請求減刑。桃園地院認為他不值得憫恕拒絕,依乘機猥褻罪判他有期徒刑7月,可上訴。
高雄一名男子有特殊性癖好,喜歡看他人上廁所畫面,因此在自家廁所安裝針孔攝影機,偷拍家人如廁,沒想到卻意外拍到一名青少年借用廁所時,在裏頭手淫畫面,男子挨告辯稱「廁所是上廁所的地方」無法預料會有人手淫,但法官認為他在整理影片時還刻意將影片存於電腦,判刑1年2月。
楊靜茹/南投報導
高雄一名羅姓男子透過通訊軟體認識15歲少女A,稱「男生啊,自己打會傷身體跟小弟弟」,A女聽聞後心軟傳了裸照給羅男,直到A女父親察覺後,氣得報警處理。高雄地院審結,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猥褻等罪,各判處羅男3月、8月徒刑,均緩刑3年,另須接受2場法治教育。可上訴。
一名高中少女在IG上認識一位自稱攝影師的男子,兩人約好要互惠拍攝泳裝照,後來男子慫恿少女拍攝大尺度寫真,並以分潤抽成費用作為誘惑,少女答應後兩人隨即奔赴汽車旅館開房拍攝,不料少女在拍攝過程中不僅被剃光陰毛,還被小黃瓜造型按摩棒猥褻、指侵,而過程也全被攝影師拍下,事後少女感覺有異報警提告。法院審酌男子坦承犯行,且與少女達成和解,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2年徒刑,緩刑5年,可上訴。
趙姓男子去年2月起在網路搭訕少女交往,以情侶關係要求「裸聊視訊」,暗中擷取裸露影片就翻臉,要脅見面藉機猥褻,少女哭泣哀求,趙要脅「不會有影片出現,給我摸、給我摸」,多次猥褻得逞,還製造影像外流假象,2名國中少女受害報警,經檢警偵辦起訴。法官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刑8年10月,可上訴。
一名楊姓男子在交友軟體上結識未滿16歲的少年,2人相約在汽車旅館發生關係,楊男將過程全拍下來,事後少年表示不願再見面,楊男竟惱羞怒討8000元出遊費,更嗆「5000元是你騙我的代價」,恐嚇若不付錢「將找你們班導處理」,並要公開不雅照片及影片,少年嚇到向媽媽求救;法官判楊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另禁止楊男再聯絡、騷擾少年,可上訴。
前國道第九公路警察大隊鄭姓交通組長涉嫌自2018年起上網邀約9名少年出遊,引誘性關係或性侵,並拍攝不雅影片,鄭遭檢警拘提到案,台北地檢署聲押獲准,鄭員已被記2大過免職。台北地檢署3日依妨害性自主、兒少性剝削等罪起訴鄭員,並請求法院分論併罰。
一名13歲少女花花(化名)指控,母親的同居男友阿義(化名)趁她半夜熟睡時將她的上衣、胸罩往上拉至脖子位置後,揉捏、撫摸其胸部,並以手機手電筒照射觀看她的身體,花花事後向師長反映,並訴警偵辦。阿義則辯稱是摸黑用電蚊拍打蚊子,揮舞過程中,不小心碰到。法官一審採信其說詞,判他無罪,檢察官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乘機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可上訴。
中市葉姓男子在遊戲軟體認識16歲小女友,兩人遠距戀愛,葉去年8月間以「愛我,就要答應我」、「情侶間很正常的事」等語引誘少女讓他拍攝嘿咻影片;再要求少女自拍裸露猥褻影照給他,「不拍就分手」,少女怕性愛影片外流只好聽從。葉男否認以情緒勒索引誘取得猥褻影照,法官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3年8月,可上訴。
一名14歲少女小美(化名)因升學問題與父親吵架,跑到祖母家居住,沒想到被祖母73歲的同居人阿偉(化名)猥褻,並威脅「說出去會殺了妳」;因為阿偉是部落頭目又是教會執事長老,小美不敢吭聲屢次自殘,最後向友人及輔導老師傾訴才東窗事發。法官一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恐嚇危害安全等共3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及3月,阿偉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新北市某國民運動中心傳出猥褻案件,一位柯姓成年男子在熱水池中搭訕一位14歲的少年,光天化日下大膽尾隨少年入淋浴間,強塞下體入少年口中,企圖硬上未遂,少年逃出後對著垃圾桶猛吐。柯男遭依依強制猥褻及性交罪嫌起訴,一審判刑4年。被害人及家屬提又提告民事求償160萬元,新北地院判決柯男應賠償60萬元,可上訴。
18歲黃姓男子在去年陸續與未成年少女小明(化名)與小華(化名)交往,他要求兩人自拍不雅照片傳給他。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黃男的罪刑並非嚴重,依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的電子訊號罪,以及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的電子訊號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3年10月。
顏姓老翁去年初在桃園火車站搭訕女高商學生,得知其缺錢,竟起色心,以500元為代價和其性交。更通知王姓、童姓老翁一起加入,害女高商學生得到菜花。全案東窗事發後,王、童遭桃園地檢署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顏翁則通緝中。
侯男3年前餵食流浪貓時,搭訕認識13歲少年,兩人往來頻繁,侯送手機、食物,但涉數次摸抓少年生殖器猥褻。少年以手機錄下兩人討論上學遲到的處罰成為證據,少年要求「不能再摸」生殖器、侯說改「用棍子打」。經少年母親報案,侯男辯是「玩笑話」,法官認定一般不會以「摸生殖器」處罰,依對少年強制猥褻判2年,可上訴。
新北某間高中的方姓國文科老師,與5名男學生簽下「絕對服從契約」,長期透過職權之便,逼拍學生裸照、摸學生下體等行為,其中1名男學生的父親察覺後報警提告,同時通報校方。高等法院上月審結,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12罪,各判處其5月至3年6個月不等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