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以下是含有申請復查的搜尋結果,共29

  • 對稅單不服 提訴願要繳1/3納稅額或擔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民眾對稅單不服可依法申請復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如果對復查決定不服,要提起訴願時,就必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才可暫緩執行。

  • 展延繳稅期限 不適用行政救濟

     近期我國提供因疫情隔離、檢疫、治療者展延繳稅機制。但高雄國稅局表示,如果民眾對稅單不服要提起行政救濟,仍以法定期間(繳稅期限後30日內)為限,無法一併展延。

  • 課稅期限 明訂行政救濟延長條款

    課稅期限 明訂行政救濟延長條款

    財政部近日公告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其中有關課稅期限,若有申報非故意漏報者,課稅期限為五年;至於未申報或故意漏報者為七年。不過,如果有行政救濟尚未終結情況,課稅期限為行政救濟結果確定後一年內,不會受到五年或七年限制。

  • 課稅期限 行政救濟有法可循

    課稅期限 行政救濟有法可循

     財政部近日公告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其中有關課稅期限,若有申報非故意漏報者,課稅期限為五年;至於未申報或故意漏報者為七年。惟若有行政救濟尚未終結情況,課稅期限為行政救濟結果確定後一年內,不會受到五或七年限制。

  • 中廣告黨產會律師費要另行支出 中廣提告3連敗

    中廣告黨產會律師費要另行支出 中廣提告3連敗

    中廣遭不當黨產委員會認定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2億多元的資產被認定為不當取得財產被禁止處分,但中廣對與黨產會有多筆訴訟,申請從中支出律師費40萬元、20萬元及20萬元,黨產會不准許,中廣對此提起3件訴訟,台北地方法院行政法院駁回。可上訴。

  • 循復查、訴願,再行政訴訟 不服補稅 行政救濟三部曲

     財政部各區國稅局已陸續寄發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書及繳款書,補繳綜所稅期限為1月20日,預計有11.77萬戶需補稅約55.74億元。官員表示,若民眾認為核定補稅額有誤,可依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三階段的行政救濟維護自身權益。

  • 非都市公設地移轉不能免稅 申請復查可保障權益

    非都市公設地移轉不能免稅 申請復查可保障權益

    目前土地稅法規定,編定為交通用地的非都市土地,於移轉時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司法院2019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該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並要求修法。財政部已定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於2020年9月9日預告修正土地稅法部分條文草案。

  • 申請所得稅復查 需在7月30日前提出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目前為報稅季期間,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若民眾、企業對稅額繳款書有疑慮,需在繳稅期限屆滿後30日內提出復查,以綜所稅、營所稅而言,今年最晚要在7月30日以前申請復查。

  • 移轉供公設非都市土地「應注意這件事」

    移轉供公設非都市土地「應注意這件事」

    因應大法官779號解釋,財政部於2020年9月9日預告修正「土地稅法」草案,定明供公共設施使用的非都市土地,在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比照都市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 申請復查移轉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保權益」

    申請復查移轉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保權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 「欠稅」雖申請復查,財產仍可能被「限制」

    「欠稅」雖申請復查,財產仍可能被「限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到A公司電話訽問,其因對20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及罰鍰有疑義,已依法申請復查,為何其名下不動產仍被禁止處分登記?

  • 國稅局:對稅單不服 30天內可申請復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收到稅單,如果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不服,應依規定格式、證明文件,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查,如果是有稅款的一般稅單為繳稅期限後30天內,至於免稅的稅單則是收到稅單後30天內,兩者有不同差別。

  • 申報移轉「這類土地」申請復查很重要

    申報移轉「這類土地」申請復查很重要

    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公共設施用地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有違憲法平等原則,納稅義務人務必要先申請復查,待修法通過後,才能享有免稅優惠。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已於該處網站建置「大法官釋字第779號解釋」專區,提供復查申請書範例 、常見問答等資料,請民眾多加利用。

  • 核定稅單撤回 免繳滯納金

     國稅局指出,今年所得稅申報期限為6月30日,即將到期,企業、個人如果對核定稅款不服,可在繳稅期限後30日內提出復查。若對復查不滿意,也能依序提出訴願、行政訴訟等,若最後稅單經協談或判決後撤回,即可免繳滯納金,但仍要按補徵稅款加計郵政儲金年利率1.04%。

  • 綜所稅額有誤 7月底前申請復查

    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緩解民眾繳稅壓力,日前宣布全面延長所得稅申報期限至6月30日,而且民眾還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最多可延一年或分36期(三年)。

  • 促轉會呼籲國民黨儘速移交政治檔案

    促轉會呼籲國民黨儘速移交政治檔案

    促轉會今日發布新聞稿,呼籲國民黨儘速移交政治檔案。

  • 企業申請復查 一定要用法人名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若企業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不服,除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日起30日申請復查,也要注意申請主體應符合當事人資格。

  • 國稅局行政處分 救濟程序有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行政處分有兩種,申請行政救濟一定要搞懂。官員指出,一種是核定通知書、繳款書或罰鍰處分書等「核定稅捐處分」,如果民眾有疑慮,要先申請復查,後續才能提出訴願。

  • 遠雄營造遭國稅局罰5.69億 遠雄喊冤要申請復查

    遠雄營造遭國稅局罰5.69億 遠雄喊冤要申請復查

     遠雄營造接獲台北國稅局裁處書,認定遠雄營造違反營業稅法規定,遭到裁罰5.69億元,加上本稅共計9.47億元,遠雄企業團表示已收到政府的裁處書,並尊重國稅局裁處,但重申子公司遠雄營造並沒有國稅局所稱違規事項,將申請復查,請求撤銷原核定及裁處。

回到頁首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