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含有船舶法的搜尋結果,共18筆
我國的遊艇製造外銷產值排名,高居全球第四,但台灣的遊艇休憩產業,未有明確的發展政策。亞果遊艇集團董事長侯佑霖表示,海岸資源長期偏向商港、工業與漁業使用,如何使全民共享海岸資源的遊艇休憩產業加入,已是當務之急。建議從法令著手,把目前規範商船的商港法、規範漁船的漁港法整合為「港口法」,同時修正「船舶法」,以此管理港區內各種碼頭與船舶。
獅子山籍「米達斯號(KING MIDAS)」貨船擱淺在在濁水溪外海逾16個月,有6名船員因受不了斷糧、缺飲用水,決定不管「被抓、被關」都要下船,走了三個小時的爛泥巴,才抵岸求救,宛如「現代魯賓遜漂流記」。監院促請交通部航港局、移民署及海巡署應積極處理,並請行政院落實處理船員涉及人口販運通報機制,維護船員權益。
高雄市輪船公司所屬7艘渡輪及3艘遊港輪,全數通過交通部航港局NSM船舶安全認證,力求降低任何造成航行意外事故風險;輪船公司總經理翁佳彬表示,所屬船舶通過航港局NSM認證,強化公司內部稽查,船舶管理透過標準化、制度化的管理,提升航行安全與服務品質。
交通部長林佳龍11日在航海節慶祝大會指出,過去一年海運界歷經中美貿易戰、市場供需波動的挑戰,仍然能夠締造超越國際水準的業績表現,他表示高度的肯定與敬佩,而我國的船舶載重噸排名上升至全球第11位,達到5,042萬載重噸,名列全球20大貨櫃船公司的有20家,「航運獎勵振興辦法方案暨促進產業升級措施」方案將延長至今年年底。
飛航安全委員會預計今年八月將改制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其下設有水路調查小組,專司海事安全調查,全國船聯會27日對於政府成立獨立調查機構處理海事案件表示讚許,認為是進步的作為,估計也會成為保險公司理賠的主要依據。
為強化高齡船舶安全管理,交通部修正船舶法,建立船舶安全營運的管理制度,並將高齡船舶的檢查週期減半,針對未出港航行且超過5年未檢查的船舶,可註銷其船舶登記。另外為配合離岸風電政策,交通部同步修正船路標識條例,將航標管理標準化,以利與國際接軌。
近期連續發生「花東二號」、「恆星」2起船舶失火海事事件,造成3人受到輕傷,交通部航港局啟動「載客船舶全面安全抽查」作業,將機艙及消防列為重點檢查項目,對載客船舶安全做最嚴謹的把關,力求海運服務安全無虞。
國人乘船觀光旅遊日漸盛行,需更加重視乘船安全,為掌握客船乘客動態資訊,航港局耗時一年建置完成「客船乘客名冊管理系統」,今天正式上線,希望能實質提升乘船安全。航港局已著手修訂船舶法,規定客船應備乘客名冊,法案通過後,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院昨(15)日通過《船舶法》修正草案,為強化船舶安全管理,未來超過20年高齡老船必須檢查,頻率縮短為2~3年1次,違者將處以6千~6萬元罰鍰,並就已停航且超過5年未檢查者,註銷其船籍,以保障航行安全及維護海洋環境。
為降低人為因素造成海難的風險並強化高齡船舶的管理,交通部參考國際公約規範檢討修正「船舶法」,藉由管理流程標準化及內部稽核、定期評鑑等機制,建立國內航線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的管理制度;另針對船齡超過20年的高齡船舶,新增加強該等船舶檢查頻次及強度的規定,並就已停航且超過5年未檢查者,註銷其船籍,以保障航行安全及維護海洋環境。修正草案於今天行政院院會提案決議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為降低人為因素造成海難的風險並強化高齡船舶的管理,行政院會通過《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立法院修正通過後,船齡超過20年的高齡船舶檢查週期減半,並進行船體、水密等高強度檢查;國內航線裝載危險品或大量散裝化學品或液化氣體貨物之船舶若未取得國際公約證書將禁航並處以罰鍰;另外,修法也增定已停航且超過5年未檢查者,註銷其船籍。
交通部航港局今(12)日澄清說明有關週刊報導獅子山籍的「NEPTUNE」(海王星)號、「CHERRY 168」(吉利168號)及多明尼加籍的「POLARIS」北斗星號等危險破舊單殼油輪無視規定,滿載燃油大搖大擺進出臺中港乙案,查這3艘船皆為雙殼油輪,可合法進出我國商港裝卸貨物,特予澄清。
每年數百萬人次到日月潭搭船遊湖,為確保安全及品質,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今天稽查22艘船,發現3艘船有缺失需改善。
為維護我國海域環境與生態,交通部定於今年9月8日與國際同步實施國際海事組織(IMO)訂定的「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壓艙水公約),屆時所有進入台灣港口的國際航線船舶,不得於我國領海範圍內交換或排放未經處理的壓艙水,且進港後必須申報壓艙水交換與排放紀錄。
航港局今天表示,船舶運送業開立記名客票及為乘客投保傷害保險時,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船舶法、航業法等相關法規規定,據以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航港局籲請民眾搭船時務必持個人身分證購票,以確保搭船權益及安全。
船舶法於99年12月8日修正後,特訂遊艇專章,以放寬遊艇之檢查、丈量、載重線勘劃、證書發給及入出境檢查程序等規定。為使原領小船執照之小船種類註記為「自用遊艇」者,與船舶法專章規範之「遊艇」有所區隔,遊艇管理規則於101年8月20日公布施行後,交通部航港局同意小船所有人依其意願,選擇經由轉換機制改註冊為「遊艇」,或保留小船身分但須將小船種類之註記變更為「非漁業用小船」。
航港局表示,為了確保船舶航行安全,十一月一號起,將會依船舶法第二十三條及七十四條的規定,檢查船舶文書有無過期或違法使用,如果檢查不合格除不得航行外,二十噸以下將處三千到三萬元、二十噸以上則處六千到六萬元的罰鍰,並可連續處罰。
法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就可以實施?親民黨團總召李桐豪昨天指出,根據行政院統計,目前與個資法一樣躺在行政院的法案有15案,有的一躺就是10幾年,要求行政部門不要以技術方式阻礙立法,應儘速清理法案避免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