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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一名女子小花(化名)的丈夫愛好爬山,經常相約好友征服百岳,事後小花才發現丈夫瞞著她與另名黃姓女子爬山,共睡大通鋪,黃女還會傳只著內衣的照片給丈夫,讓她大受打擊,憤而向黃女求償。士林地院審結,判黃女要賠償45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高雄一名已婚的劉姓男子與陳姓女子不倫戀,劉妻前年意外查看丈夫的隨身碟,才發現裡面劉男6年前就已出軌,還存滿與陳女的親密合照與裸體視訊影片,憤而控告2人侵害配偶權。高雄地院審結,判2人應連帶賠償15萬元。可上訴。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在請領退休金前或請領月退休金時死亡,若其個人專戶還有錢,應由其遺屬請領一次退休金,但據統計,勞退條例從2004年上路至去年為止,有2萬4663名死亡勞工,專戶內共4.6億餘元的退休金,已超過10年的請求權時效,遺屬無法再請領。
立院財委會27日排案審查藍營兩版本的「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藍營擬將政府烏龍稅單退稅請求權年限從現行「繳稅後15年內」改為「無期限」或「民眾知道錯誤原因後15年內」。不過,財政部對此持反對意見並指出,現行法規年限已足夠。
在部隊服務的蘇姓男子與張女結婚18年,赫然從戶籍謄本驚見妻子有過一段婚姻,追問妻子她仍不願坦承,蘇男認為婚姻有忠誠義務,隱瞞自己是「二手貨」,害他飽受精神創傷,求償100萬慰撫金,但法官認為,婚姻是個人自由意志的展現,是否離婚並非擇偶條件、資格,判決蘇男敗訴。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民眾因個人申報錯誤溢繳稅款,退稅請求權將從現行5年延長至10年,尚未確定案件皆可從優適用修正後規定。至於因稽徵機關錯誤而導致溢繳者,退稅請求權時效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增訂《土地法》第219之1條、《法院組織法》修正等多項法案。《土地法》新增條文規定,未來各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此舉有利土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收回土地。《法院組織法》條文修正規範,未來法院審判權的歸屬爭議,交由終審法院解決,避免民眾權益受損。
立法院院會23日三讀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219條之1,明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增訂《土地法》第219之1條文,未來各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23年前年僅17歲的林姓少女,遭人毒打絞死焚屍,直到去年才偵破,林父對殺死女兒的4人提告求償,其中2名凶手以超過求償時效主張免賠,一審果然判決不必賠償,僅陳女及吳男各判賠177萬多元。陳女不服提上訴,改主張時效完成應免賠,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6日真的廢棄原判決,改判她免賠。可上訴。
高雄一名人夫18年前將房子租給袁姓女子,因為元配與子女居住台北,2人竟然發展出婚外情,後來人夫因病無法行房,袁女竟然另結新歡,不告而別,不料元配2019年6月整理房間時,發現原本租給袁女的房子,丈夫竟然廉價賣給她,經追問,丈夫才坦承外遇袁女,憤而對袁女提告求償60萬元,高雄地院審理時認為,此案已過了10年請求權時效,判決元配敗訴,袁女免賠。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7日初審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以利保障所有權人或繼承人,主張收回土地權益,並訂定請求權時效為十年。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7日初審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為保障性侵未成年受害人權益,避免案件因年代久遠,性侵害受害者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權時效已過,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賴品妤、黃世杰今提出《民法》第197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未成年人如遭受違反《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從未成年人成年後起計算,2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藉以保障未成年受害人的權利。
司法院17日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未來補償請求權的2年時效,將由原本一律從確定之日起算,增加知悉在後者,可自知悉時起算的例外規定,以落實憲法對於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保障。
為通盤檢討「贍養費」制度,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一般性建議的意旨及社會實際需求,法務部提報《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會5日拍板通過。未來離婚要求贍養費,不再有「判決離婚」、「無過失」的限制,協議離婚也可請求,並明定離婚5年內都能提出;贍養費給付程度,依贍養權利人的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經濟能力權衡。
為通盤檢討贍養費制度,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的意旨及社會實際需求,法務部提報「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會今拍板通過,未來離婚要求贍養費,不再有「判決離婚」、「無過失」的限制,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該草案待立法院審議後實施。
鄭姓男子遭范姓妻子提告要求他與外遇對象蕭姓女子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一審認定請求權時效已超過2年,判決鄭男及蕭女免賠,二審認定只有鄭男有到庭提出抗辯資料,蕭女未出庭,只能鄭男部分可主張時效免賠,蕭女須賠償范女15萬元定讞。
我國立院財政委員會上周完成審查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其中有關政府烏龍稅單的退稅請求權年限尚在協商階段,不少立委提議改為無限期。但KPMG安侯建業指出,依照109年大字第四號大法庭判決裁定,國稅局錯誤稅單所導致的退稅請求權應受十年的消滅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