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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總處12日公布110年家庭收支調查結果,揭露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6萬元,財政部將按照其6成公告每人每年基本生活費,初估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約調整為19.6萬元,較前一年19.2萬元額度約增加4千元,112年報稅可適用,估計減稅利益將破150億元,逾230萬戶受惠。
知情人士透露,財部率八大行庫及轄下所有重要局處及事業機構所組成的「資安警戒應變小組」,在進行為時一周密集的防駭監控後,已有兩大行庫確定有遭到DDoS攻擊,並且已在小組群組通報財政部,據了解,這兩家大型行庫,分別是台銀和兆豐銀。
行政院會11日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指出,為使半導體產業用石英玻璃製品稅率結構合理化,稅率大降為1.2%。
9月企業要申報營所稅暫繳,財政部核釋,營利事業如果符合一定條件者,仍可以免辦暫繳,這是財政部連續第3年提出免辦營所稅暫繳措施,今年預估影響稅額近千億元。
台新金控10日下午5點於證交所舉行記者會,由該公司總經理林維俊說明財政部與台新金的共同聲明,強調雙方已達成解決爭端的共識,由台新金撤回訴訟,上演大和解,終結近八年來的纏訟,歷經17年的台新彰銀案終於播出大結局。
財政部今日公布貴金屬進口情形,近年因為美元走強、避險需求逐漸減少,進口規模也逐年下滑,今年前7月黃金進口僅只有10億美元,較去年同期減少8%,進口細項以科技業為主的黃金半製品占6成、具投資價值的黃金條塊占3成。
台新金(2887)和財政部就彰銀(2801)經營權爭議所生的訴訟案,昨天由台新金下午5點於證交所舉行記者會,說明財政部與台新金的共同聲明,強調雙方已達成解決爭端的共識。台新金和財政部8年的纏訟,台新金與彰銀歷經17年的共治,台新金還是未能和彰銀「一家團圓」,而是由7家泛公股行庫和法院協助「還君明珠」的最後一哩路。
財政部與台新金控達成大和解,國內金融史上最複雜的台新彰銀案,歷經17年終於畫下句點。財政部和台新金10日除了化干戈為玉帛,更罕見發表「共同聲明」,雙方冷靜下來後理性思考,採取顧全大局的方式,共同解套彰銀案,可說是創造雙贏。
財政部表示,該部與台新金(2887)間因彰銀(2801)經營權所生之訴訟案,在最高法院協助下,已完成調解,雙方發表共同聲明提到,台新金與財政部於103年12月間就彰銀經營權爭議所生之訴訟案,在最高法院法官及調解委員費心竭力協調下,獲得圓滿之結果。雙方已達成解決爭端之共識,並由台新金向法院撤回訴訟。
被視為國內金融史上最複雜、到了有理說不清的彰銀案,總算畫下句點。不可否認,牽涉龐大合併利益,無論是財政部或台新金,進退間都有所顧忌,但終究顧全大局,做出了最困難的決定,這需要智慧,更需要勇氣。
財政部昨日公布7月全國賦稅收入初步統計顯示,受到台股震盪影響,7月證交稅142億元,年減幅度高達58.3%;值得注意的是,前7月證交稅收1094億元,較去年同期減少614億元,創史上最大衰退金額,年減35.9%,同時寫下17年來最大減幅。
彰銀案圓滿落幕。歷經1年協商,台新金控與財政部昨日共同發出聲明,在最高法院法官及調解委員協調下,雙方已達成解決爭端共識,台新金控向法院撤回2014年12月間,因彰銀經營權爭議對財政部的相關訴訟,讓長達17年的彰銀案,有了合意與和平結果。
彰銀案落幕。台新金控今日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表示與財政部於2014年12月間就彰銀經營權爭議所生之訴訟案,在最高法院法官及調解委員費心竭力協調下,獲得圓滿之結果。雙方已達成解決爭端之共識,並由台新金控向法院撤回訴訟。
彰銀安終於落幕。除了台新金在下午五點與證交所召開記者會宣布撤訴之外,財政部也在發出重要的聲明。財政部表示,該部與台新金控間因彰銀經營權所生之訴訟案,在最高法院協助下,已完成調解,雙方發表共同聲明如下:
財政部表示,該部與台新金控間因彰銀經營權所生之訴訟案,在最高法院協助下,已完成調解,雙方發表共同聲明如下:
纏訟7年的彰化銀行經營權爭訟案,台新金控告財政部違反雙方契約,經去年7月2日最高法院調解後,10日成立調解,官司落幕。這件纏訟多年、金額龐大的重大事件能和平圓滿落幕,創造雙贏共榮的局面,更為最高法院的調解制度,樹立成功的新典範!
財政部今日公布稅收,根據統計,今年7月證交稅142億元,年減幅度58.3%,累計前7月證交稅收1094億元,較去年同期減少614億元,創史上最大減少金額,減少幅度35.9%,也是2006以來最大減幅。但財政部強調,前7月的證交稅規模仍是史上次高
母公司若持有子公司股權達九成以上,可一併申報子母公司的未分配盈餘稅並適用實質投資優惠。財政部近日發布函釋指出,當子母公司依法合併申報,若適用母公司的實質投資優惠時,可分攤計算個別優惠額度,以利抵減未分配盈餘稅。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9日召開委員會議,會議中做出決議,認定中鋼等六家公司申請對來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以及中鋼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等兩案,作成我國產業之損害可能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之認定,建議課反傾銷稅應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