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含有買賣損失準備的搜尋結果,共01筆
因應法規變動,銀行業及票券金融公司過去因兼營證券及期貨業務者所提列的「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可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銀行局24日公布函令,銀行業及票券金融公司因兼營證券及期貨業務者,截至2010年12月底已提列的「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金額,應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銀行局指出,這二項轉列的特別盈餘公積約幾十億元,轉列的特別盈餘公積本來就在淨值裡,銀行淨值不會增加,此項函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