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组织运作
最高法院大法庭组织运作

为确保终审法院的法律见解一致,司法院将增修《法院组织法》、《行政法院组织法》,将在终审法院设置9或11人的「大法庭」合议审理,让现行选编判例、会议决议走入歷史。未来类似扁家弊案、林益世案所产生的贪污法定职权、实质影响力说等法律争议,就会在大法庭对决,作成法律如何适用的见解。避免发生外界常垢病「法院判决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的情形。

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17日表示,大法庭制度就是透过「裁判」来统一法律见解,因为法律离不开个案,透过个案阐述法律精神及内涵。相关修法条文草案,司法院院会昨已通过,近日会衔行政院后,将送立法院审议。

吕太郎说,大法庭成员,最高法院民庭和刑庭,都由11人组成;最高行政法院则是9人,预期对解决法律争议,可达到裁判一致性和透明性,更符合法治原则。

换言之,未来终审法院受理个案诉讼的法庭,如果认为法律见解跟过去歧异,或个案法律见解具有原则重要性,都可由承审案件的「小庭」移请大法庭裁判;诉讼当事人如认为终审的法律见解不一,也可声请大法庭裁判,让法律见解统一。

目前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虽有判例选编和决议机制,各级法官都会遵照决议作出裁判,若违反,判决会被终审法院撤销、废弃改判。但因决议不是裁判,屡受质疑,例如扁案、林益世案都因实质影响力、法定职权说,形成贪污法律争议,最高法院刑庭为此开了两次会,仍未作成决议。

司法院表示,大法庭是以裁判法律争议,统一法律见解为任务的法定裁判机关,由最高法院院长及其指定庭长1人,分别担任民事或刑事大法庭审判长;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则以院长为审判长。其他成员除提案小庭指定法官为当然庭员,都以票选产生,任期2年。

为使法律问题的各种见解得以充分沟通,大法庭裁判法律争议要开以法律争议为核心的言词辩论庭,所以要强制由律师代理或辩护;大法庭认为有必要时,可徵询专家学者意见,强化统一见解功能,做出妥适、周延的裁判,且因裁定属裁判,有确保终审法院法律适用一致,使裁判具有安定性及可预测性,不会让下级审或民眾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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