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导,台北西门町惊传有「涂精怪客」,一名25岁上班族女子,上个月初遭1名平头年轻男子涂精,该女起初仅感到背部被碰触,事后才发现裤子被涂了一坨精液;上月底,该女子再到西门町逛街,行经峨眉街时,背部又被人碰了一下,她立即转头看,发现1名平头男子,匆忙跑进巷内。

该女子怀疑2次「涂精怪客」是同一人;警方研判,「涂精怪客」可能先将精液抹在手掌上,再对被害人突袭,已把分泌物送验比对,案由警方侦办中。

●法律评析●

「涂精怪客」将精液摸女子的背部,因为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的性触摸罪,必须是触摸被害人的「身体隐私处」,方构成本罪,触摸背部并非「身体隐私」部位,不该当本罪。但男子的行为,可能违反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该案系以侮辱之言行,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之行为,依同法第20条,可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处新臺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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