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改为登记制后,见证人只须亲见或亲闻双方当事人确有结婚真意,毋需在签名盖章,但如果结婚对象是「那个女人」有没有法律效力?新北地院最近审结了一宗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发现男方的兄姊只听到弟弟要跟「那个女人」结婚,就让弟弟借用印章登记结婚,认为兄姊并不知道弟弟和「那个女人」是否有结婚真意,判决婚姻无效。

萧姓男子向新北地院提出确认婚姻无效诉讼,他表示当初和有夫之妇李女发生婚外情,结果却被李女先生王男发现,王男不仅与李女在2017年9月20日结婚,还威胁萧男必须在当天和李女结婚。他迫于无奈才透过电话向哥哥、姐姐取用印章并代为签名,完成结婚登记,这样的婚姻并无效力。

李女反驳说,她在和萧男结婚登记以前,早已是论及婚嫁的男女朋友关系,她亦经常出入于萧男哥哥居住的同栋公寓之5、6楼,证人萧男哥哥居住在4楼,她和萧男出双入对,与萧男哥哥经常见面打招呼。萧男的父亲逝世时,她也以女朋友身分到灵堂吊唁,萧男母亲临终病榻前她亦有去探望,萧男哥哥不可能不知道两造交往且有结婚真意。

但萧男哥哥证称,那一天弟弟打电话给他表示下午要去办结婚、要用他的印章。他问弟弟跟谁结婚?弟弟只回说「那个女人」。他不知道那个女人的名字、也没有见过那个女人,且李女并未在父母临终、往生时前往探望吊唁。

萧男姐姐、哥哥异口同声表示,他们只接获弟弟电话表示要借用印章盖在结婚证书上面,法官认为,萧男兄姐虽同意担任证人,但均未曾亲见亲闻被告是否有结婚真意,据此判决萧男与李女婚姻无效。本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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