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含有交通安全講習的搜尋結果,共114筆
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今年4月騎機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時,因危險駕駛行為遭警方開罰,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只是「想騎到停等區」、「未打方向燈不算蛇行」,並以工作需要為由求情免吊扣牌照。然而,法院勘驗影片後發現,他在6秒內連續狂飆扭動變換車道多達3次,且全程未打方向燈,危險行徑全被錄下,最終法官認定檢舉屬實,駁回其訴,全案仍可上訴。
馬路當賽道?一名鄭姓駕駛人開著他的愛車,在苗栗縣道140線上演「速度與激情」,短短一個月內竟被區間測速照相狂抓31次超速,罰單如雪片般飛來,累計罰鍰金額驚人,甚至因多次嚴重超速被吊扣牌照。他不服裁罰,一狀告上法院。沒想到,竟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讓他成功甩掉18筆違規紀錄點數,上演逆轉勝。
男子阿國(化名)騎乘大型重機時,疑因未注意警方攔查,在紅燈路口被員警喊話「先生你好,麻煩旁邊停車一下」,他卻回了一句「蛤?」後加速駛離現場,被警方以「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舉發。雖然阿國辯稱沒聽清楚、也沒看到員警有明確攔查動作,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及違規記點。
「根本沒有超速!」男子阿國(化名)被國道警以雷射測速儀,拍下時速155公里的超速畫面後,不服被開罰1萬2000元,還被要求參加交通安全講習,一氣之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沒想到,法官調閱證據後發現,他確實在限速110公里的國道3號上狂飆超速45公里,因此,判決駁回,罰單照樣得繳。
近日屏東科技大學車禍頻傳,11天發生2起校園死亡車禍,震驚社會,為此,屏東警察局交通隊繼9日與校方簽署「推動校園交通安全合作共同宣言」後,交通隊長謝志鴻14日應邀率交通安全宣導團進入校園,針對學生實施交通安全宣導,透過情境管理、師生參與及有感宣導的方式,深化學生風險辨識與安全駕駛觀念。
高雄有駕駛去年4月間行經鳳山區鳳南路一處口時,因未禮讓行人並撞傷行人,遭罰1萬8000元罰鍰、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駕駛不滿提訴訟,辯稱因被A柱擋住視線,且行人闖紅燈。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雖行人闖紅燈僅影響肇事責任比例與民事賠償,但駕駛未禮讓行人至受傷,違規事實明確,最終裁定罰1萬2000元,其餘駁回,可上訴。
台北市一名崔姓計程車司機,日前開車行經北市某路段時,因未禮讓行人遭民眾檢舉,吃上6000元罰單還得參加道安講習。崔男不服,辯稱當時視線被擋、怕急煞遭後車追撞,且「通過後行人才動」,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但台北地院行政法庭勘驗影片後打臉其說法,認定違規屬實,判他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一名計程車司機阿國(化名),因被民眾檢舉「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遭警方舉發後,監理所裁罰2萬4000元並要求參加交通安全講習。阿國一路打行政訴訟,堅稱「只是腳快抽筋,才會靠右減速」,但法院勘驗檢舉影片後,認定他確實有違規行為,因此,駁回他的上訴。
一名林姓駕駛因在國道3號南下395.8公里處,遭測速照相開罰,因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不僅被開罰1萬2000元、記點,還被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她不服處分,一路從行政訴訟打到再審,甚至提起上訴,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終仍判他敗訴,全案確定。
男子阿國(化名)駕駛姊姊名下轎車,在國道3號南下202公里處,時速竟飆到160公里,超過速限110公里多達50公里。警方依法開罰1萬2000元,並要求他參加交通安全講習。不過,阿國不服,直喊「根本沒看到測速警告牌,夜間又被樹木擋住」,怒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仍認定他確實違規。
一名男子阿國(化名)開車行經台中市區路口時,遭警方指控未禮讓行人,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6000元並強制參加交通講習。但阿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調閱監視器後認定,事發當下他與行人距離超過取締基準的「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並無違規,最終撤銷裁罰。
男子阿國(化名)駕車行經高雄市前鎮區一處路口時,被民眾拍下疑似「蛇行」的畫面,遭警方舉發,後續被交通局裁罰1萬8000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阿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遭駁回,他仍不滿繼續上訴。日前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阿國雖連續多次變換車道,但未達「沿途蛇行」標準,撤銷原處分。
一名男子阿國(化名)因開車未在斑馬線前禮讓行人,遭警方攔查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 6000 元、記違規點數 3 點,還得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然而,他認為自己行經時與行人距離已超過 3 公尺,達到「不構成違規」的標準,且員警未能提供任何密錄器或監視器畫面佐證,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男子阿國(化名)駕車行經桃園市平鎮區時,遭警方以非固定式測速照相取締,認定車速達每小時98公里,超速48公里,依法裁罰1萬2千元,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不服的阿國提起行政訴訟,強調「我的車不是超跑,不可能在36公尺內從0加速到98公里」,質疑測速結果失準,請求撤銷罰單。
許姓男子去年10月間開車送家人前往醫院就醫,在綠燈行經斑馬線時,突然見到一名行人闖紅燈穿越馬路,來不及禮讓下只好加速通過,事後遭檢舉開6000元。許男認為行人闖紅燈侵害路權,因此提起訴訟撤銷罰單。但法官認為,即使行人確實闖紅燈,但在駕駛路權與行人生命權之間,還是要以生命法益為優先保護對象,裁定駁回許男告訴。
男子阿國(化名)因被控駕車經過路口時未禮讓行人,遭警方舉發並裁罰6000元,還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不服處分,主張行經路口時速僅約25公里,且已確認行人號誌為紅燈,當時並無行人正在穿越,後來突出現一名違規闖入的行人,他已經減速並判斷未危及安全,因此認為處分過當,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男子阿國(化名)駕駛一輛營業小客車,今(2025)年1月某日晚間10時許,行經新北市一處路口時,被警方認定「行經行人穿越道未禮讓行人」。警方透過科技執法蒐證,隔日便移送交通事件裁決處,被裁定須繳納6000元罰鍰,並要求阿國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阿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一名駕駛行經內湖區一處路口時,因未禮讓行人遭巡邏警員當場攔查並舉發,挨罰60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行人尚未踏上斑馬線,不構成違規,並要求警方提供影像與照片還原真相。最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警方影像檔案遭覆蓋刪除,無法提出違規證據,裁定撤銷駕駛的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高雄一名男子阿發(化名),2024年駕駛小客車行經鳳山區某路口時,被警方以「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舉發移送並裁處6,0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名行人有以「手勢」示意他先行通過,請求撤回原處分。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發現是阿發自己看錯,駁回其請求。
高雄一名陳姓男子開車行經屏東縣內埔鄉中正路段時,竟任意以迫近方式逼迫機車讓道,危險行徑全被拍下,事後還不服裁罰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陳男危險駕駛事證明確,裁罰2萬4合理,予以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