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含有交通裁決處的搜尋結果,共56筆
一名男子阿國被警方指控「闖紅燈」遭罰1800元,氣得提起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綠燈才走」,懷疑警員不僅看錯門牌、連路口都搞錯。經法官調閱密錄器影像與號誌時制資料後,發現兩個方向的紅綠燈不同步,警方誤判情節明確,因此,判決撤銷罰單,阿國也因此成功「翻案」討回公道。
一名男子阿國(化名)為了一張區區600元的紅線違規停車罰單,他堅稱「車輛是停在自己家門口的私人土地,哪有違規?」憤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但法院審理後打臉,法官認定,「就算是私人土地,只要供公眾通行,也算道路」,因此,判決阿國敗訴。
一場看似「小小的臨停罰單」,竟讓駕駛怒告政府違法迫害人權!一名女駕駛小萱(小萱)開著遊覽車在路邊短暫停車,卻被警方認定為「併排臨時停車」開罰600元。她不服氣,怒指警察敲車恐嚇、補拍照片陷害,甚至控訴官員「歧視女性、違反國際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
「我們都有提醒他不能超速啊!」汽車租賃公司代表人小萱(化名)在法庭上語帶無奈地說。因為承租人騎著他們出租的重機超速41公里,被交通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裁罰,吊扣車牌6個月。公司不服提告,法院審理後認為,業者已盡告知義務,「不該被連坐罰」,撤銷原處分。
男子阿國(化名)駕駛姊姊名下轎車,在國道3號南下202公里處,時速竟飆到160公里,超過速限110公里多達50公里。警方依法開罰1萬2000元,並要求他參加交通安全講習。不過,阿國不服,直喊「根本沒看到測速警告牌,夜間又被樹木擋住」,怒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仍認定他確實違規。
男子阿國(化名)去(2024)年騎乘大型重型機車,遭警方舉發車牌懸掛不符規定,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5400元並吊銷牌照。阿國不服,主張車牌清楚可見、驗車也通過,憤而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審理後,認定其刻意改變原廠設計,導致車牌傾斜向上、難以辨識,判決阿國敗訴。
男子阿國(化名)因在春節連假期間,駕駛自小客車於國道1號北上路段,遭檢舉「違規行駛路肩」,被交通裁決處裁罰4,000元並記點2點。他不服認罰,強調舉證照片來源可疑,且當時路肩應已開放,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檢舉影像清晰、來源可信,且該路段當時並未開放路肩。日前依法判決,駁回阿國之訴,維持原處分。
一名男子阿國(化名)因開車未在斑馬線前禮讓行人,遭警方攔查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 6000 元、記違規點數 3 點,還得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然而,他認為自己行經時與行人距離已超過 3 公尺,達到「不構成違規」的標準,且員警未能提供任何密錄器或監視器畫面佐證,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男子阿國(化名)駕車行經桃園市平鎮區時,遭警方以非固定式測速照相取締,認定車速達每小時98公里,超速48公里,依法裁罰1萬2千元,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不服的阿國提起行政訴訟,強調「我的車不是超跑,不可能在36公尺內從0加速到98公里」,質疑測速結果失準,請求撤銷罰單。
男子阿國(化名)喝酒後返家,卻因遺失鑰匙,在寒風中只好坐在自家門口的車內開暖氣取暖。但員警發現他坐駕駛座、引擎發動著,還散發濃厚酒氣,當場要求酒測。阿國坦承喝酒,但堅持「沒開車」而拒測。最後被重罰18萬元、吊銷駕照。阿國不服提告,法院審理認為並無「駕駛」行為,判決撤銷原處分。
「紅燈時聽音樂也算違規?」男子阿國(化名)開車行經一處路口停等紅燈時,被員警發現手持手機操作,當場攔查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後遭裁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阿國不服,堅稱自己「只是播放音樂」,沒有打電話或傳訊息,還控訴警方一開始說「聽音樂可以」,卻仍執意開罰。
機車族得小心了!男子阿國(均化名)騎機車陪父母看診,多次在醫院周邊遭人檢舉交通違規,他懷疑「被鎖定」甚至控訴有人恐嚇,但仍因「直行占用轉彎專用道」、「闖紅燈」以及「右轉未打方向燈」三項違規,被裁罰數千元。阿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盼撤銷處分。
在照片中找鬼影?一名騎士於網上抱怨,因7月11日凌晨4時許騎車被民眾檢舉「轉彎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但他發現罰單中的四張照片相當模糊,遂提出申訴。結果,他收到撤銷罰單的公文,卻對此感到不滿,認為承辦人員應審慎確認後再開單。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指出,近期有網路影片聲稱「紅線已可臨時停車、不會受罰」,但實際上紅線路段依規定全天禁止臨時停車,違者最高可罰1200元。另外黃線雖然禁止停車,但可以臨停,但必須符合3條件,否則也會被罰款。
員工酒駕開公司車執勤,車牌卻被吊扣2年,導致公司營運受阻,這樣的處分合理嗎?台中一家環保公司因司機酒駕上國道,被交通裁決處吊扣車牌2年,公司不服提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判決撤銷處分,認定車主若非違規駕駛者,僅因擁有車輛而受罰,違反處罰法定原則。判決指出主管機關應針對實際違規人為對象,全案仍可上訴。
台中一家環保公司名下曳引車因員工酒駕遭舉發,裁決處依《道交條例》重罰「吊扣牌照2年」,但法官認定「車主≠駕駛」不該連坐,直接撤銷處分。可上訴。
一名賴姓遊覽車司機去年9月行駛國道1號南向50公里處時,因未保持安全距離撞上前車,遭桃園市交通裁決處開罰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賴男不服提告,辯稱當時是下班尖峰時段,前方有車輛突然切入車道才導致煞車不及。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後,直接打臉駕駛說法,認定他「長時間未保持安全距離」,最終判他敗訴。可上訴。
新北市一名邱姓男子開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禮讓行人導致碰撞事故,遭裁罰7200元並吊扣駕照1年。他不服處分,辯稱當天下雨、光線不佳,加上「斑馬線設計不良」才會肇事,更強調自己需開車工作、接送小孩,請求減輕吊照處分。但法官勘驗監視器後直接打臉,認定他根本未注意行人動態,違規明確,最終判他敗訴,仍須吊扣駕照12個月。可上訴。
桃園一名吳姓女車主去年底駕車行駛國道3號內側車道,因車速過慢遭警方開單,挨罰5000元。她不滿提出行政訴訟,辯稱警方測速有誤差,自己根本沒違規。但法院審理後認定警方測速數據精準,判她敗訴。可上訴。
新北市一名黃姓男子指控,他騎機車緩慢右轉時,遭昌姓騎士「搶快超車」擦撞,導致他右腳骨折、多處挫傷,憤而提告求償27萬餘元。不過,新北地院三重簡易庭審理後認為,黃男無法證明對方有過失,加上車禍鑑定結果「無法釐清肇事經過」,最終判決昌男免賠,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