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含有台中交裁处的搜寻结果,共07笔
1辆隶属交通公司的大货车,行经宜兰县台2线未依指示过磅,台中市交通裁决处对交通公司裁处9万元罚款、2点,公司代表人林男主张违规者为驾驶人,且该车并未装载货物提讼,法官认为,依据地磅站指示牌,大货车含空车一律过磅,不过原告在交通违规陈述单,已载明实际驾驶人,交裁处径以原告为裁罚对象,即免除裁决机关所负之职权调查义务,判原处分撤销。
台中方姓女子驾车行经台中市后里区1处路口,遭警员依未礼让行人径行举发,经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裁罚3600元,方女主张警员未检附违规照,且该路口非科技执法路段,警员取得路口监视器画面应属违法,另外根据路口监视画面,其左后轮边缘已驶离枕木纹行人穿越道,距行人脚尖前缘有3组枕木纹距离,认未违规提起行政诉讼,台中高行院勘验路口监视画面,认车辆与行人距离仍有3组枕木纹,判原处分撤销。
在物流公司担任大货车司机的李姓男子,去年4月在国道三号进行过磅时,因轮胎胎纹不足,遭裁处4500元罚款、记违规1点,由于李男在前年(2022年)9月因酒驾遭记5点,1年内累计6点被吊扣驾照2年,李男主张,吊扣驾照无法维持生计,且胎纹不足为资方责任,求撤销记点,一、二审以驾驶执照遭吊扣,除驾驶行为遭受限制外,其工作与职业自由并未遭到限制,驳回李男之诉。
台中市林姓男子将车辆借予廖姓友人使用,却在限速50公里平面道路,飙速134公里,除了驾驶人遭裁重罚外,并吊扣驾照6月,林男主张因失业无力缴纳车贷,扣牌将无法出售车辆,请求撤销处分,法官认为,林男未曾举证将车辆提供廖驾驶过程上,已尽防范、监督以避免违规驾驶行为之具体措施,驳回林男之诉。
陈姓男子骑乘大型重机行经台中市北屯区,时速飙到113公里,遭测速照相后告发,裁处8000元、记违规3点并吊扣牌照6个月,陈男以「警52」标志遭植物遮蔽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分,法官认为,该路段限速50公里均无变动,且限速标志未完全遭遮蔽,驾驶人不能因自己车速过快致视野角度受限,即可免责,驳回陈男之诉。
彰化县巫姓男子,因酒后骑车遭警方拦查,遭裁处18万元罚锾、终身不得考照等重罚,巫男提行政诉讼,主张警员违法恣意拦查,未给予漱口及15分钟休息时间,即执行酒测,请求撤销原处分,法官认为警员单凭职务报告指其「行车不稳」,流于主观,且密录影像仅从巫男开瓶漱口开始录影,不符「全程录影」正当程序要求,判撤销原处分,仍可上诉。
台中市1名张姓女子驾车倒车时,撞倒后方机车后径行离去,被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肇事后未依规定处置,裁处3000元罚锾并吊扣驾照1月,张女提起诉讼,主张不知道撞倒机车才离去,法官依据现场监视画面,发现张女车辆撞倒机车当下无明显晃动,亦无明显加速逃离现场之情,认张女不知发生擦撞说词尚属可信,判撤销原处分。